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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能不能也是侠客?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08年03月19日 10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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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读到各种大小媒体呼吁中国律师应具备正义的品能乃至救世的热情,最好有着侠客的肝胆,看来我们律师在当前形势下应该是大有作为的。这种呼声其实在很多年前就有了,记得2000年《律师世界》曾有一篇题为《侠客式的好律师》的文章,当时我就对这个标题的使用表示疑惑与担忧。目前通过种种实践与探讨表明,这种疑惑与担忧是有原因的。
侠客,在社会混乱的情况下,为大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是中国古代历来受人尊敬与钦佩的一群。传统社会似乎离我们渐渐远去,为了复原这个土生土长的梦,金庸小说为我们塑造的各种侠客形象且具有经久不衰的魅力,可见,侠客情节已成为百姓心目中不老的情怀,哪怕法治时代已经来临。
侠客向来与权力进行毫不妥协的对抗,他们不畏强权,不惧暴力,总是为穷者、弱者立命,行侠仗义,打抱不平,惩治贪官污吏、除暴安良并为之不顾一切!但我以为,律师不一样,律师毕竟是执掌法律了的“在野法曹”,必须用法律所代表的理性眼光来看待这个社会的一切。律师为老百姓说话,始终都是以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为基点,其任务是要更好地帮助老百姓行使权利。无论万贯家私的财主还是一贫如洗的流浪汉,无论执掌权利的要员还是外地打工的服务员,无论罪行累累的刑事犯还是受人爱戴的尊长,律师都需一视同仁。因为他们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律师给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也应该是平等的,更何况当事人就是律师的上帝顾客。律师执业不应受到权力的干扰,也不应受到大众情感的支配。
对侠客的称呼,赋予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如果将其用来作为好律师的修饰语或者评价语,显然不是理性的思维方式。律师是一种现实的职业存在,而侠客永远也不能作为一种职业而为社会所认同。只能说,侠客是人们自编自织的梦,纯粹属于虚构的人物形象。当代社会,如果存在侠客,那可能会是一种可怕的社会局面,因为他无拘无束,把个人自由扩大到极限,与秩序为敌,与法律为敌,与社会为敌,侠客的现身也必将昙花一现。如此,侠客的神话图景永远都是梦中呓语。
律师就是自由职业者,既可以代理原告方,也可以代理被告方,尽管彼此的利益与立场是时而对立的。这就是说,律师的形象不容美化也不容丑化。律师当然可以学习雷锋,但充当侠客就显然有些过了。但是,对人世苦难的拯救绝非几个好律师所能担当的,这需要社会全体民众的努力,更需要法律所维系的各种相互衔接的社会制度来妥善解决,这是一个艰险万难的浩大工程,并非一朝一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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