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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理性需要制度建设来表达
      来源:红网   邹云翔   2008年03月19日 13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死刑存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到目前为止,高院驳回的死刑判决比例达到15%。中国法学家刘仁文称:中国法律界其实已就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但民意是反对这么做的。(3月18日《新快报》)

  一位前哲说过,“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支持死刑的观点更容易掌握群众,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以理性的制度建设来将废除死刑的好处展现出来,相反在制度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匆忙减少死刑适用,它所产生的弊端只会让群众产生更深的抵触情绪。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废除或者对于死刑适用予以极大的限制是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在我国却是以一种很混乱的形式来表达的:按国际刑法惯例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是我们一方面减少甚至基本上不对官员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却并没有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完善反腐败的制度,使得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理性,因为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而打了折扣。相反,多杀才能反腐败的片面观点,却因为表达的干脆而符合更多人感情上的需要,从而得到了强化。同时,在普通的刑事犯罪中减少死刑的适用,因为缺少被害人救助制度为补充,同样显得不能让群众信服。

  因此,法学家们不仅要告诉人们废除死刑是理性的,更要将这样的理性通过让普通人受惠的制度建设表达出来。一部科学规范并且得到严格执行的财产申报法,将胜过一千个法学家告诉人们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道理。既然财产申报等阳光法规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这样的“表达效果”将会掌握群众,最终说服他们接受减少或者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在普通刑事犯罪领域,道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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