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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轻微未成年人刑案拟“圆桌”审判 相关文件下发
      来源:南京日报  帅勇 陈昕   2008年03月20日 10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未成年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不是在检察机关的谈话室或法院的法庭,今后江苏省对轻微未成年人刑案的和解或审判全过程,将可能是在一张张没有棱角的圆桌旁进行。

  昨天,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对轻微未成年人刑案,今后拟将全面推广“圆桌审判”和“圆桌和解”方式,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据悉,以文件形式提出这一举措,在国内还是首次。

  据介绍,不少未成年人轻微刑案,均因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起。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过程中,不但易让未成年嫌犯产生抵触情绪,也不利于今后对其教育挽救。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成艳前不久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因与养父母发生纠纷,一时冲动,在到邻居家做家教过程中,将一部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偷走。案发后,他十分失落,称妈妈因病早逝,自己很孤单自卑。办案检察官意识到,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达到执法效果,但他的一生也可能因此耽误。检方随后决定,将此案受害方、该未成年人的养父母一起请到检察院会议室召开“圆桌会议”。谈话中,这名未成年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受害方表示谅解,其养父母也承诺,今后一定多“关心呵护他”。

  玄武检方不久将此案移送法院,并建议从轻处理。法院也决定此案审理不在法庭进行,同样改在一张圆桌前进行。当天,此案的主审法官坐在圆桌的顶端,未成年嫌疑人和他的养父母,以及受害方分别坐在圆桌两边。“圆桌审判”结束后,法院对这名未成年人作出了“单处罚金”的处罚。

  记者获悉,将“圆桌”引入未成年人轻微刑案办理过程,是司法机关办案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转变,即通过办案,尽可能修复遭到创伤的社会关系。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昨告诉记者,去年他随江苏检察机关代表团前往德国考察时,在该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均发现,他们处理轻微未成年人刑案,全部告别专用的谈话室或法庭,改在一间间气氛轻松的办公室进行。刘志伟说,这样的方式,更适用于对轻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挽救。

  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将“圆桌”引入轻微未成年人刑案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能判处法定刑5年以下”的轻微未成年人刑案,拟将由检察机关和法院广泛采用“圆桌和解”和“圆桌审判”,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刑法学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将轻微未成年人刑案的办理过程转移到圆桌旁进行,不是简单地“换个地方”,而是司法文明与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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