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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犯常识性错误
      来源:都市时报  徐畅   2008年03月20日 15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错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由于律师自身的原因,导致了董老先生的诉讼超过时效,并使其权利得不到主张。董老先生认为律师应该为这样的结果“买单”,于是将该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近日,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律所返还董老先生的代理费1150元。据悉,当事人因认为律师处理不当把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的案件,实不多见。

  今年69岁的董老先生满头银发,精神矍铄。2002年5月22日,在一个合伙纠纷案的二审中,因主体不适格,请求被驳回。2004年2月27日,董老先生就此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某为他代理该案,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胸有成竹的李某认为此案应先申请再审,然后再重新起诉。怕过了时效,董老先生起先有点顾虑。李某告诉他申请再审,可以视为时效中断,不影响再次起诉。打消了所有顾虑的董老先生终于放心地申请再审,结果,申请被驳回。当他们再度向官渡区法院重新起诉时,却被告之时效已过。

  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主张,董老先生懊恼不已,他认为李某的错误决定是败诉的重要原因,于是把李某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律师事务所称,董老先生委托的只是申请再审,一审诉讼是无偿提供服务,而且李某也没有说过“诉讼时效因申请再审而中断”之类的话。

  没想到,在面对律师事务所否认曾经说过的话时,对法律也有一定了解的董老先生拿出了录音机,当庭播放了李某“诉讼时效因申请再审而中断”等论断。

  该案经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持“诉讼时效因申请再审而中断”的观点,未及时提起诉讼,致使案件因时效过了而被驳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李某所在律师事务所返还董老先生代理费115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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