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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证列入警用装备管理 须同时使用方有效
      来源:京华时报  刘甲   2008年03月21日 08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警用装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日(20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开始实施。规定明确,人民警察证将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民警在公务中应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此外,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民警离、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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