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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梅——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法社会学的视角
      2008年03月21日 15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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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组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内容提要】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由政府提出和推动的,并将与社会公众追求社会公平的努力形成合力,实现社会和谐。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中,作为市民社会重要代表的民间组织起着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间组织的必要性体现在:民间秩序是法治秩序的基础,民间组织可以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影响和监督公共决策实现“善治“,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民间组织可以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并在公共权力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桥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有所发展但仍存在不足,需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建设。

  【关键词】民间组织 和谐社会 必要性

  [Abstract]In China, the government advocat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work of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cooperate with the people's hope for a fair society. In the neutral work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the NGOs which embodies the civil society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The necessity is based on the facts that the civil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legal order through their public service, NGOs can put forward the transform of the governmental function, NGOs can promote “good governance“ since they can influence and supervise the public policy, the development of NGOs can accelerate the diversity of the society, NGOs can als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ertain groups and establish the neutral re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NGOs. It's quite sure that NGOs can promote the harmony and the steadiness of the society. Ye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GOs is still not satisfying and we mus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GOs so as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NGO harmonious society necessity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构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它拓展了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

  我国正处在历史性的经济社会转型中。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表现为:(1)经济的多样化,随着各种新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不断发展,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日益清晰;(2)社会阶层多样化,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外,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革催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3)思想意识多样化,不同文化信仰和价值取向同时并存。伴随着这种多样化趋势的深化,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在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探索新的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机制,将会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开始探索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内在联系。继联合国先后提出《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发展指数”之后,一些国家提出了“社会和谐”的理念。可以说,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

  “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意义和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首先,从理论上看,“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突破。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再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逐步认识和深化的过程,体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的倾向。“和谐社会”的提法更具有人文内涵,体现了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价值体系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里的和谐社会的内涵已经不仅仅是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解决,而是包含了构建社会的价值体系。其次,从战略意义上看,“和谐社会”的思想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和谐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现了国家的“软实力”。“软实力”在台湾被译为“柔性国力”,软实力产生于一个国家的文化吸引力、政治行为准则和政策。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主流价值观等若对别的国家和人民有吸引力,则会被别的国家学习与效仿,从而表明该国的软实力在上升。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随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我国的软实力必将得到大幅度提高,必将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需要通过经济发展来取得世界的认同,也需要通过发展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形成对世界的吸引力。从现实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是在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是整合各种社会力量,防止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友善的道德规范为内容的规则体系中,并通过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制,通过人们行为方式的互动发展为相对稳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状态。[1]

二、民间组织及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社会学的视角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发展良好的民间组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引起了权力的转移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权力的逐渐生长,民间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是当代中国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培育、发展民间组织。

  1、民间组织的概念:

  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引进和讨论,对民间组织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民间组织”在我国又被人们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Organizations)、“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第三部门”(ThirdSector)、公民/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等,这些语词的含义或侧重点,因表述的主体、背景、场合的差异,有时相同,有时相近,而有时有很大的差别和不同。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的定义——“凡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五个特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最受认同,由此出发,在其讨论中国的历史和现状时,坚持用“社团”,但当论及中国社团改革的未来时,则改用“非营利部门”[2]。另有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最早是指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后来发达国家中以促进第三世界发展为目的的组织也被包括进来,现在主要指发展中国家里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尤其是那些草根层次的组织[2]。因而,在论及中国情况尤其是未来发展时,均比较注意避免用“非政府组织”一词,尽管在论及世界范围时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即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时髦的话语。也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的集合可称为“第三部门”,认为在现代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是人们活动的最主要的三大领域,相应地,社会组织可以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即民间组织三大类别,它们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并认为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将非营利组织研究叫做“第三部门研究”。而所谓第三部门是指那些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其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非政府公共组织。

  因此,在本文中,将使用“民间组织”作为对研究对象的规范性用语(其英语翻译仍为NGO)。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法律及规章的沿革而确定的。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最早出现的是“社会团体”。我国于1950年9月由政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列举法将其规范的对象作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第2条)。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体制改革,尤其是单位制度改革的深入,过去完全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开始部分地转向由私人或社会资金兴办,在政府与市场组织之外开始出现一种有别于“社会团体”的“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正式将这一组织类型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相并列。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2条),社会团体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2条);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民政部门也新设或者将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办”、“民间组织管理股”。民间组织遂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共同的上位概念。到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由此开始,“民间组织”正式用于有关规章的表述。

  2、民间组织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单纯凭政府的力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多元化的生活需要。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模式来看,可以表现为“政府计划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拉动”;还可以是“公众追求公平、正义为主导”自下而上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公众推动”;还可以是“政府计划”和“公众追求公平”之间形成合力的构建模式,其特征是“政府——公众互动”。[4]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中央政府提出的,即由中央政府启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程序,而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社会公众有强烈的追求公平的愿望,因此,二者之间形成合力的构建模式,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然模式也是必然模式。改革发展到现在的反思证明了这种合力的存在。以2004年以郎咸平教授指称企业家顾雏军等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国企业改制机会窃取国有资产的“郎顾之争”为开端,我国社会各界参与了对改革的反思,并由之扩大到医疗改革、教育改革、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社会保障不足等几乎所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广大普通民众通过网络等方式参与了这场大讨论,并成为其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要不要改革和市场就是往左转还是往右偏的问题。而这场讨论的本质,如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所言是“一次中国百姓在利益驱动下的关于公共政策的大讨论”,因此其与社会公众参与这场大讨论的动机密切相关,讨论中观点众多,争论激烈,充分显示出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其不同的诉求[5]。而日益广泛和深入的讨论表明改革的深化发展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互动,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走“政府——公众互动”之路。因此,作为社会利益多元化重要代表的民间组织,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事实上,民间组织中的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已经构成我国社会管理和发展的又一组织体系,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民间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近年来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互助友爱、缓解就业压力、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民间组织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体现在:

  (1)民间组织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利益主体民间诉求和利益表达组织化,并形成了民间组织之民间治理机制和横向性的民间秩序,形成了法治秩序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带来了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和传统文化现代性的转向,也使得传统的等级身份、阶级信念和血缘纽带等发生瓦解。因此现在已经很难再按照传统方式的阶级版块来对社会成员进行简单的划分和归属,而是形成了多元化、自主化、个性化、世俗化的“社会公众”,[6]而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仅靠政府难以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建立能够反映自己的利益的民间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多元化发展的民间组织能够成为多元化利益主体诉求的代表,通过与其他部门或群体的对话协商,进行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并因此而产生巨大的力量。以劳动关系的协调为例,我国2001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联合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为了使自己的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一个好价格,也需要通过联合方式,如通过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民间组织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而维护不同群体自身的权益,正是民间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自身福利,更重要的是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实际上也就是要为弱者争取社会公正。但是,个体的人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民间组织则能够使民间诉求组织化,将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为特定群体的利益表达发挥重要作用[7]。

  同时,民间组织在进行民间治理的过程中,既代表着本群体利益而进行民主参与,实现群体利益,也代表其整体利益而对其成员的特殊利益进行横向的对话与协调,防止过激的大众行为,还代表着本团体利益而与其他团体进行对话与协调,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和信任,从而形成了一种自主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民间秩序,如2001年以来,温州的服装、制革、鞋类、灯具、眼镜等行业协会均制定了行规行约,倡导会员企业一发经营与服务,规范了本行业的经营规程。而在应对外国反倾销中,温州行业协会也发挥了重大作用。而这种民间秩序是法治秩序的基础,因为,“我们很难想象,宪法、法律和规范在没有深深嵌入并且反映出一个既定社会的团体和社群所持有的价值观和规范的情况下,会起到什么应有的作用”。即在法律愈来愈多愈来愈完善的情况下,民间组织通过民间治理形成的民间秩序是防止“法律纸面化”的重要条件,是法治秩序的民间基础[8]。

  (2)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并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或政府转型是指从重塑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的角度实现政府逐渐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权力与自治权力,以形成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管理格局,从而实现“善治”[9],其目标是要建设一个有限政府。而要建设一个有限政府,政府必须进行机构改革以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些新的社会组织以承接过去由政府对整个社会所包揽的、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并提供多种社会服务。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或者说在市民社会里,有些问题单纯依靠政府或依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做一部分工作以弥补它们的不足,即应由一些民间组织提供非政府公共服务,如一些社会力量兴办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强制动用社会资源不同,民间组织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方式动员社会资源,如通过发起社会捐赠、组织志愿服务及吸取政府资金等灵活的方式。民间组织因其公益性、非赢利性和志愿性特征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并较好地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

  (3)民间组织通过其活动影响公共决策,促使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实现“善治”

  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政府的作用和影响仍然很大,而政府的非规范行为则直接阻碍着制度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第三部门对其进行制衡和监督。因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在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上,如果只有政府一个声音,而无社会组织的声音,显然不能称作一个健康社会。近年来,我国民间组织有很大的成长,并逐渐显示出其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有时民间组织通过其卓越的活动,甚至可以影响公共决策,如在“怒江水坝事件”中,民间组织如“地球村”、“自然之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民间组织的社会公共事务上的话语权。2005年夏季,“地球村”为促进节约能源发起了呼吁使用空调时室内温度不超过摄氏26度的活动,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部门建设“节约型社会”政策的出台,民间组织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可见一斑。

  (4)可以促使公民发挥潜力,排解压力,促进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社会和谐

  先哲罗素认为:“参差多态乃是幸福的本源”,社会和谐的含义之一是多样化社会生活的在和平共存基础上的和谐发展。民间组织等第三部门为社会成员在政府机构与企业体制之外开展活动提供了组织形式。公民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意愿和利益自主地组织起来,创造性地从事各项社会发展活动。通过民间组织,公民可以增强自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民间组织在形式和职能方面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促成了社会供给与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多样性。

  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为不同社会成员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其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愿望和实现其利益,能够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也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能够依法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在民间组织中贯穿的宽容、互助、利他和公益精神,不仅能够在民间内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还可缓和或消除因营利性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所引发和造成的一些社会矛盾,通过民间组织的民间治理形成的民间秩序,通过民间组织的自治规章和协调行动可以有效抵制恶性竞争、宗族主义、非理性的大众行为和过激行为等,推进民间秩序走向理性化并与国家法秩序相协调,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5]。

  (5)民间组织通过保护特定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多元化时代的权利诉求代表,可以对特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例,当今国际社会工商业领域非常注重劳工权益的保护,公司企业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促进劳工标准的遵守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各种公司行为守则为很多公司企业所遵守,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很多以出口为的导向的企业非常注重遵守社会责任标准,而且这些地区相关的民间组织也较为发达,如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就是以促进企业遵守社会责任为己任的民间组织,其为很多公司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导和培训,进行过很多相关项目的社区培训。企业遵守社会责任不仅促使企业获得出口定单,而且因为保护了职工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起到了莫大的作用。据报道,遵守社会责任较好的公司企业,员工对企业普遍的有尊严感,对企业的忠诚度高,在许多企业出现民工荒的今天,遵守社会责任的公司却不存在这个问题。以媒体对广东开平侪达制衣厂的报道为例,这家工厂“不为民工荒所困,也不受贸易战的影响,这里的民工关心公司的发展,主动为东南亚海啸捐款,他们已经开始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和谐社会应当是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做人的尊严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城市化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其能否有尊严地在城市生存,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与社会和谐关系重大。我国2004年以来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大规模的“民工荒”,这一方面是因为取消农业税和农村的其他改革让农民通过种地能够获得收入,另一方面恰恰说明了我国大量企业忽视保护民工劳动权益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在很多企业,工人超时工作,工资过低,劳动条件恶劣等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关民间组织通过其工作有力地促进劳工权益的保护。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6)民间组织架起了公共权力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桥梁,并由此释放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组织作为多元化利益主体的代表,是民间利益和权利诉求的自我凝结与整合,在社会矛盾集中和冲突时,通过其各种活动如学术讨论、参政以政、民主监督、护法维权等活动,形成了政府和社会的通达渠道和公众舆论,推进了公共领域的形成,并可以架起民间内社会和公共权力的沟通渠道和互动桥梁,既使得国家能够与直接多元明确的代表性利益进行沟通对话,进行科学民主决策,也使得民间权利和利益诉求能够理性地、力量地进入国家体制框架,并得到有效的伸张和保障,这样一来,民间组织及其活动可以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决策与法律,从而疏导和缓解社会分化和变革所带来的冲突和压力,起到了减震器和安全阀的作用[9]。近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等,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出现说明了社会矛盾的积聚造成的社会压力可能的危害性,必须加以疏导。而研究也表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在分散反国家的压力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构建和谐社会中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综上,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而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合法化保障,尤其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范围、权利与职责、经费的筹集与使用、税费待遇、管理体制以及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等,均须由法律予以明确的界定与保障`。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民间组织法》,目前仅有一个程序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使得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在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着重大欠缺。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国家民政部目前正在组织起草《民间组织法》,该法一旦通过并实施将为我国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表现在:(1)民间组织承担了部分的政府转移职能,如行业管理和事务性管理职能等,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2)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提供有关研究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服务。(3)积极深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及慈善事业,弥补了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投入不足,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4)民间组织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并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5)在国际交流与国际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中起到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从总体上看还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从民间组织自身来看,其数量较少,多数的民间组织规模较下,缺乏专业人才和竞争力,在业务运作中存在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而且颇受诟病的是很多民间组织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有学者将民间组织的这些缺陷和不足称之为“公共性缺失”和“志愿服务缺失”,这成为制约民间组织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障碍。(2)从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的角度来看,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为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在民间组织设立上存在双重许可及限制条件过多等,这些均抑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2、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在如何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问题上,国内学者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解决我国目前民间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促进民间组织发展重要条件。(1)应境地民间组织成立的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至于如何放宽民间组织准入条件,则有不同意见,

  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限制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成立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应取消社团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也有人建议在不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可以将许可制改为准则制,即在放宽入门条件的同时须设立必要的排除条款,以防止门槛降低的同时某些危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的产生,以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2)改变民间组织行政化的现状,促进已有民间组织的“民间化”。大量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民间组织存在严重的行政化现象,制约了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促进这些民间组织实现真正的“民间化”,如必须实现人员的脱钩,即在党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任公职的人员应当退出在民间组织中兼任的领导职,此外还应促进民间组织在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彻底分开,除进行管理和监督外,不过多干涉民间组织业务,促进其自主发展。(3)为充分实现民间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可以根据民间组织的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民间组织重点培育,加快其发展。如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有重要作用,有重点地进行扶持以加快其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应重点促进农村的专业性经济协会如农机协会、农业技术协会等的发展。服务于社区以促进社区和谐为己任的社区组织也应的重点培育的对象。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如慈善组织和非公募的基金会、环境保护组织等以发展公益事业及协调利益关系为主要目标,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理应作为重点培育的民间组织。(4)为防止民间组织发展中出现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状况,防止非政府组织的异化,对民间组织及其管理中的腐败及其他“亚健康”现象,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作者介绍】西北政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谭明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学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6.(2):276-278.

  [2]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46.

  [2]王绍光.实践与理论:各国第三部门概观.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83.

  [4]谭明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学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279-280.

  [5]中国发展战略正式转型.南方周末[N].2006-3-9.

  [6]马长山.NGO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时期的法治秩序.法学研究[J],2005(4):76.

  [7]汪志强?我国非政府组织:检视、批评与超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6,(2),192.

  [8]马长山.NGO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时期的法治秩序.法学研究[J],2005(4):77-78.

  [9]汪志强?我国非政府组织:检视、批评与超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6,(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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