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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暂行规定 严堵招投标“黑洞”
      来源:山西日报   刘宇   2008年03月24日 11时3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招投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山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布暂行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建设

  山西省纪委、省监察厅3月20日下午发布了《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具体量纪标准,严堵招投标“黑洞“。同时,为了便于监督,公布

了举报电话0351-3046815。

  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甚广,最大特点是对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在行政审批等方面,严禁授意、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反比例、纵容下级违法审批。二是在招投标方面,严禁对依法必须进行抬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依法应当公开抬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严禁为抬标人指定抬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抬标事宜;严禁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操纵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三是在工程建设中,严禁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据悉,该暂行规定是结合山西省招投标领域的实际问题制定的。从1996年开始,山西省就开展了以整顿有形建筑市场为重点的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并先后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和有关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全省共查处了相关违法违纪案件346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201名,有力地规范了依法行政的行为,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山西省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解决。

  暂行规定还对工程建设领域各重点环节的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量纪标准。坚持从严原则,党纪政纪处分都运用到了高限;违法违纪行为严重的,确定量纪为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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