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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来源:新华网  郑良   2008年03月24日 11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再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新华网福州3月23日电(记者郑良)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扩充了民事案件再审事由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15种情形下,法院必须再审。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案件再 审事由从原来的5项修改为现在的15项,内容涉及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多个方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这15种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上述15种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上述15种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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