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空间狭小...
·
监察部:坚决纠正查处有令不...
·
北京律师起诉暂住证违法
·
我国将于2008年7月1日...
·
许霆狱中坚持“保管财产说”...
·
《教育督导条例》明年有望出...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个人买经济...
·
山西拟逐步取消暂住证统一实...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
商务部即将出台鼓励进口产品...
·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
河北司法系统将重点严肃查办...
·
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庆和成都设...
更多政府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
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
·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
·
房屋登记办法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
国务院国有资产...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防卫不适时之界限分析
·
论虚拟财产与交易
·
合作社与相关经济组织比较研究
·
“亲亲相隐”与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
从《律师法》修改谈《刑事诉讼法》之修改完善
·
新旧《律师法》系统研究
·
试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路径
·
司法潜规则透析
·
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之探究
·
论我国刑法中各刑种实际刑度之间的不衔接及对策
更多理论文章>>
安徽太和县警车贴拒捕击毙标语引发争议
来源:现代快报
2008年03月24日 11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
拒捕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太和警车上的标语
“击毙?这地方治安环境不会很差吧?”看着警车上张贴着“飞车抢夺 拒捕击毙”的标语,出差到安徽太和县城的张先生不禁打了个寒颤。对于此标语,当地群众也是各有看法,有的认为就该如此震慑犯罪分子,有的却说这样的标语太过“暴力”了。
反对方:
标语影响城市形象
3月21日上午10点多,太和县城闹市区的细阳路上人来人往,车辆川流不息。突然,一辆警车驶过引起不少路人目送。
记者发现,该车后挡风玻璃上张贴着“飞车抢夺 拒捕击毙”的醒目标语。
“这标语有点太恐怖了吧?你们这儿治安不好?”张先生是杭州人,和同事出差到太和洽谈生意,看到警车上的标语,他顿时皱起了眉头,吃惊地询问身旁的合作方接待人员。“还不错,你别担心!”接待人员连忙解释。
张先生称自己跑过许多城市,还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标语。“我觉得这标语对城市会造成负面影响,让外地人心里不踏实,难免会联想到该地不是很太平。”
“唉,一看到这标语,我就头皮发麻。”细阳路上一商贩唉声叹气。他说当地许多警车上都有如此“暴力”的标语,而且张贴了好长时间,“原本的大红色已泛白了。”
“抢夺拒捕,但对民警构不成生命威胁,你也把他毙了?”当地一位老先生称,警方表明打击犯罪的力度是好事,但要有个尺度,不能过火了。
赞成方:
抢夺拒捕必须严惩
“我看没什么不妥的,针对那些猖狂的不法分子就该严惩。”吴小姐是太和县城一家企业的员工,她对飞车抢夺是深恶痛绝。
吴小姐说,去年夏天,她在下夜班回家途中就遭遇过恐怖一幕,一男子骑摩托车驶到她身旁,猛地伸手拽她肩上的挎包,吓得她当即尖叫起来,随后车子失控摔倒在地。“包没抢去,我却怕得半个多月不敢自己骑车出行。”
太和某超市的朱先生很支持吴小姐的观点。朱先生认为,歹徒骑着摩托车抢东西,市民往往是防不胜防,而且容易受到伤害,这伤害不仅会出现身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如果歹徒拒捕,警方应该可以采取严厉措施处置,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朱先生说,此外,警车每天在街头穿梭,歹徒要是看到这样的标语会感到胆怯,不敢轻易危害群众。
警方解释:
起到震慑,减少案件发生
“有那标语吗?”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该所警车上贴有“飞车抢夺 拒捕击毙”的标语,接电话的值班人员声称自己不清楚。
随后,有位值班民警向记者解释,所里警车上的标语是为了打击“两抢一盗”,县公安局要求统一张贴的。“一段时间,这边此类案件高发,贴它起到了震慑作用。”
“效果还可以。自从贴出之后,抢夺案件发生明显减少了。”关于抢夺案件下降了多少,该位民警拒绝透露,仅称是最近才贴的。
律师观点:
警车上标语用词不妥
“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可当场击毙”……警方在街头挂出类似的宣传横幅,在国内许多地方曾出现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学者认为,《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飞车抢劫一般为二人以上结伙抢劫(有驾驶车辆的、有实施抢劫的等),对于“飞车抢劫拒捕者”,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使用枪支等武器将其“当场击毙”于法有据。
“我认为飞车抢夺拒捕击毙一说不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说。
严律师认为,遇到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拒捕,警察有使用枪支处置的权利,这也是国际上的一个惯例。不过,抢了就跑,歹徒不伤害人身的情况下才构成抢夺。“如果没有逃离犯罪现场拒捕,其性质才转化为抢劫;如果抢了之后逃离现场,那只能是抢夺罪,没有抢劫的性质严重。即使拒捕,警察也不能轻易击毙草菅人命。”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全国小城镇户籍改革已8年 大城市效仿陆续叫停
·
行政法学教授:废除户籍藩篱平等观照民权
·
公安部出台罪犯管理办法 允许拘役犯每月探亲
·
西藏各族群众痛斥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
·
海南:男子砍杀3幼童 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
·
上海警方开枪击伤持土枪拒捕盗窃犯罪嫌疑人
·
海口警方澄清: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有法可依
·
法律专家质疑“抢劫拒捕当场击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