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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罪犯管理办法 允许拘役犯每月探亲
来源:北京晨报 郝涛
2008年03月24日 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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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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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离开看守所,回家探亲一至两日。昨日,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出罪犯可申请回家探亲,患病期间应提高伙食标准,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多项人性化措施。
每月可申请回家探亲
《办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据了解,允许在押犯人回家探亲,这在法律上还是首次,在一定程度上利于罪犯的改造。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为了防止在关押场所的“交叉感染”,《办法》要求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同时,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得到的待遇也不同。
患病期间提高伙食标准
《办法》中规定,罪犯应当着囚服。饮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法定节日有休息权利
《办法》中规定,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看守所应鼓励罪犯自学。另外,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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