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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标语违背警察学基本原理
      来源:潇湘晨报  王任之   2008年03月24日 14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警察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安徽太和县城警车上张贴着“飞车抢夺拒捕击毙”的标语,当地群众各有看法,有的认为就该如此震慑歹徒,有的却说这样的标语太过“暴力”了。(3月23日《现代快报》)

  当对方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警察可以动用武器,但随便剥夺疑犯的人命肯定于法相悖。应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面对着什么样的行为使用武器,都有着严格规定,而且只能是被动的、被迫的、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制的。法律的这种规定,既是防止警察滥用枪支滥杀无辜,更是彰显刑罚相当精神。

  警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动用武器,首先必须清楚动用武器的目的是什么。其唯一目的就是解除对方危害、控制对方能力、中止对方犯罪,而不是从身体上消灭他们。这样,警察在动用武器的时候,打击的部位应该是非致命的地方,比如大腿,比如胳膊,比如腹部,尽量避免心脏和脑袋。而现在,恰恰相反,警察不动用枪支则已,一动用枪支则往往置人于死地。广州医学副教授尹方明的死正是这样。如果不是警察枪法欠缺,担心打不准大腿和胳膊的话,他们这样做的指导思想,就值得深究。

  从1892年世界上第一支警察部队组建伊始,“限制使用武力”就成为警察原则之一。尽管现在西方警察已经武装到了牙齿,但“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警察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如果非要开枪的话,也不能够随便一枪毙命。犯罪嫌疑人即使罪不容留,也要交给法院去审理。剥夺一个罪犯生命权力的,只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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