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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当场击毙”怎么成了警方流行语
来源:新华网 何勇海
2008年03月24日 14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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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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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县警车后挡风玻璃张贴“飞车抢夺,拒捕击毙”的标语引发当地热议。笔者注意到,陕西西安、海南海口、湖南长沙和河南郑州警方也曾在街头挂出类似横幅震慑犯罪分子。抢劫犯罪,人人深恶痛绝,对于警方此举,往往有当地群众拍手称快,觉得乱世就该用重典。
但在笔者看来,劫匪固然可恨,但是不是非要“当场击毙”,很有商榷的必要。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对警察来说倒是“省力、干净”。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提必须是在紧急情形下。这就要求当场击毙要弄清是不是“紧急状态”,以保证“当场击毙”行为的正当性。一般的抢劫案值较小的轻微犯罪行为,即使拒捕逃跑,未必会危及警察和公众人身安全,对犯罪嫌疑人恐怕不宜当场击毙。如果警察面对的抢劫分子正在进行抢劫银行一类的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拒绝放下武器而与警察武力对抗,为避免更大伤亡与损失,警察可以将其击毙。而是否是“紧急状态”,就要求持枪警察的业务素质完全合格、且没有杂念、不存在泄愤等一切可能导致判断失误的因素。如何防止“当场击毙”的自由裁量权给警察中的败类提供公报私仇、谋财害命乃至草菅人命的机会,损害法律正义,这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可以使用武器”跟“开枪击毙”是两码事,开枪只是一种制止犯罪的手段,并不一定要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使用武器”可以是射翻劫匪的坐骑,也可以击伤其人等,与“当场击毙”不可相提并论。当抢劫发生时,即便是有“紧急情况”,允许使用武器,但也应以制止犯罪或潜逃为限度,警察也不是要以“取歹徒首级”为要务,何必非要一毙了之呢?
此外,警方不能代法院对劫匪做出死刑判决。对任何犯罪行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任何人、任何部门的意志都不能代替法律意志。我们可千万别让“当场击毙”“毙”掉法律的正义。就算是抢劫,只要不伤人,从法律角度讲就罪不当死,当其不威胁他人的生命时,民警并不应该剥夺其生命。
或许有人要说,警方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红色条幅,只是吓唬犯罪分子而已,相信没有几个敢真的开枪。可是,这样的条幅如果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挂起,谁又能保证警察们不把当场击毙当成理所当然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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