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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企第一贪”落马:曾玩弄数亿国资于股掌
来源:检察日报 周跃武 宁风 陈兰 赵丽萍
2008年03月25日 09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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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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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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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是山西焦炭界的“黑马”,驰骋于外贸领域令人瞩目。他,将数亿元国有资产玩弄于股掌之间,任职4年变身亿万富豪。
他就是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宋建平。如今,他被人称做“山西国企第一贪”。
2008年2月1日,经太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私兼营,侵吞隐匿国资数亿
宋建平于2002年6月受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进出口公司)委派,到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担任总经理,2003年2月担任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在此期间,宋建平先后注册成立或承包经营几家与技术进出口公司、大典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承包经营河津市进出口公司,2003年以其二哥宋建荣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了山西天鸿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天鸿公司),2004年成立了山西天河能源有限公司,2005年以其大哥宋建中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天津大华货代有限公司。就这样,宋建平同时拥有了控制国有、股份、个人多个不同性质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权力,为其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了便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焦炭出口贸易先后侵吞公款人民币743万余元。2005年底开始,宋建平利用担任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之便,在公司改制中,将国有资产2.53亿元隐匿意欲侵吞,后在上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核中案发。
此外,2005年3月,宋建平利用担任大典公司经理之便利,将公款500万元借给李某个人注册公司使用。
钻法律空子,偷梁换柱
宋建平曾在山西省某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并进修过法律,对有关法律政策比较了解,社会关系广,善于钻政策制度的空子。2003年2月,宋建平在成立天鸿公司时,从河津市进出口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毕后即将款打回;2004年2月,宋建平安排给天鸿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340万元,从河津市进出口公司转款5340万元用于扩股验资后,即将此款转走。
在出口焦炭业务合同上,宋建平往往只签盖甲方(即外需方)公司名称印章,空缺乙方名称,到结算时,如果这笔业务赚了钱就填上天鸿公司或河津公司的名称,将这笔盈利归他个人的公司;如果亏损,他就把这笔业务记到大典或技术公司名下。2004年9月,宋建平以天鸿公司的名义从李某手中以每吨30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大连某公司3万吨焦炭出口许可证配额,共支付李某743.4万元,之后宋建平利用大典公司的业务渠道组织货源并出口焦炭3.14万吨,天鸿公司仅从这笔业务中就获利472.6万元。
从2003年3月到2006年2月,在宋建平的运作下,天鸿公司采取虚假账簿申报纳税,累计偷税1623万元。宋建平还利用外汇管理部门不掌握焦炭销售价格的漏洞,采取压低实际销售价格报关的办法,把巨额国有资金转移隐匿国外。仅在2004年4月至6月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宋建平就采取这种办法,把高达1800余万美元的国有资金隐匿国外。
发检察建议堵塞漏洞
宋建平为何能如此“大手笔”地占有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太原市检察院组织指挥查办此案的副检察长谢宏江认为,这其中既有法规政策存在空隙的问题,也有配额管理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最直接问题是: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监管,对国有资产流向和保值增值的监控、考核以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均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天灵介绍说,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他们已经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并提出了三项具体意见。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监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明确要求国企改制中的资产审计评估要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并实施全程监督,特别要对国企改制中有关业务、技术资源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国企改制审批监管责任制度,明确每一级、每一次的审核、审批责任;同时建立健全一系列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要严格追究每个环节的责任。
二是进一步落实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经营绩效考核。建议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对全省已经改制或将要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复审及产权归属、股权结构情况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原有的社会公共资源、业务技术资源等无形资产的实现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宋建平案件的查处情况,建议在相关领域深入开展一次以宋建平案件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教育活动,同时,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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