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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布一周引发热议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03月25日 09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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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身立命”之法引发热议
被称为保安“安身立命”之法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布至今短短一周的时间,就有1179人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页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现实生活中,公众讨论一如网上炙热。记者今天采访了法律专家、律师以及普通百姓,听到了他们对这一草案的独到见解。
疑问:保安是否包括个人保镖
建议:明确保安服务经营范围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保安服务的大致范围,经营服务的内容不明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说话开门见山。
草案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客户单位’这个词语用意很模糊,究竟是既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又包括个人,还是只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不纳入其内。”郭太生说,按照现有的草案,保安服务经营范围难以界定。比如,目前社会上很流行的商务调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家侦探”,这种服务算不算保安?再比如体育明星、歌星影星雇佣的个人保镖,这种服务算不算保安服务?
郭太生告诉记者,依照草案的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如果经营范围界定不明,提供私家侦探、个人保镖服务的企业就可以绕过公安机关的许可,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草案还有一个疏漏。”郭太生说,草案的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必备条件,但是对于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以合作的形式或者独资的形式设立保安服务企业,没有明文的规定。“实际上,在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发达城市,已经出现了外资企业以合作的形式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现象。”
疑问:是否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权
建议:草案不应违反上位法规定
草案一公布,北京中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万山就逐字逐句地“抠”了一遍,当看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他坐不住了。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修改,且应当留存3个月备查。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草案限制了律师根据案情行使的调查取证权,有违律师法的规定。”杨万山对此有意见。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既然律师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草案就不应该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采访的不少律师表示。
疑问:谁来保护保安的安全
建议:细化保安维权的条款
据公安部权威统计,2007年全国保安共抓获26.4万名犯罪嫌疑人,挽回经济损失43.8亿元。与此同时,全国共有60名保安牺牲,4700多名保安负伤。
“我们小区的保安看起来年龄都很小,他们在执勤时往往是赤手空拳,一旦遇上歹徒,他们可能都无法自卫。”在北京市一家外企工作的张先生对记者说。
“保安守护大家的安全,谁来维护保安的权利?”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石先生建议,保安管理是否可以参照律师行业管理,成立中国保安协会等类似的机构,来维护保安的合法权益。记者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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