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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建设上千万不能盲目“减肥”
来源:北京日报 张卫平
2008年03月25日 09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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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减肥是一种时尚,一种新生活运动。但也有一些人按照一般标准其实并不算胖,但却仍然要一个劲地减肥,一心要将减肥进行到底。而体育锻炼又无法达至“骨感”的效果,只有通过超常的节食,使用各种减肥药物来达成“美”的目标。这种盲目追求“骨感美”、模仿影视歌星而“残酷”减肥在某种含义上也许还算是一种理性行为,而瘦子跟着胖子减肥则无异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这种人虽然不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的。
在我国的法治建构中就存在着“瘦子跟着胖子减肥”的情形。这里所指的“胖子”就是法治相对发达的那些西方国家。相对这些发达国家而言,在法治方面应当承认我们仍然是“瘦子”,而且还“瘦”得很。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应当是不断“胖”起来,使得我国的法治更加“丰满”、“健壮”。然而,我们有些人往往没有意识到我国法治的实际状况,看到别人“减肥”时,也一味跟风,导致本来就虚弱的法治“体质”可能受到“减肥”的影响而进一步弱化。
例如,在我最熟悉的民事诉讼法领域里,西方发达法治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的制度改革,如英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强化了法官的职权,强调法官的积极干预。美国一些法院则推出了所谓“管理型法官”,强调法官在诉讼中促进当事人和解的积极作用,法官应当提出和解方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管理”。在德国,人们提出“协动主义”的理念,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动”。在日本,1996年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同样强化了法官职权,例如阐明权,使法官能积极地介入当事人的主张。人们普遍认为古典的自由主义、私权自治、辩论原则正在被修正。总的来讲,应当承认,西方国家的确普遍存在着在民事诉讼中,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的倾向。从弱化当事人的自主性和主导性这个角度来讲,西方国家正在“减肥”。 顺应这种趋势,我国便有人随之跟风,认为我们不应当弱化法院的职权,主张我们也应当顺应发达国家的潮流,强化法院的职权,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建构以当事人为主导,强调自由主义、当事人自主性和能动性的诉讼体制。我们现在的民事诉讼体制也许恰恰打了一个“提前量”,成功地与西方国家“迎面”实现了新的“对接”。然而,这是误识。
持这种认识的人没有意识到西方国家诉讼体制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怎样的阶段,处于什么样的平台,是在一个什么样的阶段和平台上对其诉讼制度进行的调整。应当承认一旦建构以当事人主导型的民事诉讼体制,必然将法院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具有“肥大化”的弊端,但这种情况是法治和诉讼体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反映,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国的法治尚需要“胖”起来。我们需要追求“体重”,就像田赛运动员一样,掷铁饼、标枪、铅球、链球等项目就要求运动员必须要有一定的“质量”,否则无法将铁饼等掷得更远。西方国家是在相当厚实的基础上,是在“胖”得行动不便的情形下,才自然地提出了“减肥”的问题,并实施了“减肥”的各种措施。只有在“胖”起来以后才谈得上将“减肥”的问题提上日程,如果在远未“胖”起来的情况下就跟着西方国家盲目“减肥”,不仅是错误的,而且还是很危险的。我们必须果断地实行诉讼体制从职权主义、职权干预型转向当事人主导型,那种想在没有“胖”起来的情况下就“减肥”,与西方国家直接对接的主张只是一种“乌托邦”构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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