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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级法院一次专利纠纷案调解有看点
来源:法制日报 邓新建
2008年03月25日 10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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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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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冤家”摒弃前嫌,结成“同盟”,在法院的支持下将双方合作协议的详细内容写明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3月19日下午,因专利纠纷打了一年官司的陈某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汇美陶艺术腰线厂负责人相约,联名将一面写有“践行和谐司法,实现多方共赢,促进科技进步”字样的锦旗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
2004年10月13日,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镀金属抛釉陶瓷制品及其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5年7月27日公开,2006年9月13日授权公告。然而就在授权公告后不久,陈某发现汇美陶厂生产的多种图案及不同规格的镀金属抛光釉面砖产品及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具备了陈某所申请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这不是侵权吗!”陈某很是气愤。2007年1月23日,他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汇美陶厂及其合伙人陈永新、招文新告上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汇美陶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而汇美陶厂则于2006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2007年5月,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陈某胜诉,认定汇美陶厂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8万元。汇美陶厂不服判决结果,于2007年11月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前,民三庭法官黄伟明等通过阅卷发现,如果对此案简单地作出判决,侵权方必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从此退出市场。而作为专利权利人虽然一时得到赔偿款,但此后自己必须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去从事市场开发,也不利于专利的推广、应用。为了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
经过对案情进一步深入分析,承办法官黄伟明等巧妙地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对于汇美陶厂,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所导致的困境,建议考虑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专利,从而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于专利权利人陈某,希望他从长远角度考虑,通过在专利有效期内的市场划分,获得更大的收益。
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不但换来了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谅解,而且让一对“冤家”结成“同盟”。双方当事人终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宗专利权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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