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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同等重要
      来源:北京日报  王君琦   2008年03月25日 11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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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私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3月16日,广受公众关注的“彭宇案”最终和解撤诉的消息一出,争议再起。不少舆论认为,正义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此案结果以“当事人要求保密”为由不公开具体细节,严重伤及司法公信;也有评论认为,此案是一起未分清是非的“糊涂案”,逼退了公共道德的底线。

  从表面上看,对案件调解结果的“保密”,似乎是对公共道德和司法公信的双重伤害,公众要求公开最终结果的呼声也似正当,但换一角度审视,彭宇案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从私权的角度看,非公众人物的非公共案件达成和解,遵照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十分正常。公众并无权利要求把一个私法范围内的案件公开化,哪怕这种要求是以公众知情权和维护公共道德的名义。

  毫无疑问,对于彭宇到底是撞人者还是好心相助者的事实真相,公众有着明显的心理期待。有太多的人宁可相信他是后者,并将其作为“做好事反遭诬陷”的极好个案,由此得出“可能对公共道德形成逆导向”的结论。但从法治的角度看,正义首先是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的。无论是司法判决,还是法庭调解,其依据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公众所想象中的“事实真相”。正义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分出是非,而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所说的“赋予每一个人应得的权益”,尤其在“事实真相”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用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所以说,那些质疑和解撤诉的结果、一味要求公开真相者,尽管可能是出于维护公共道德的善意,却缺少刚性的法律支持;看似要求正当的公众知情权,实际却有走向法治之反面的危险。

  有人认为,彭宇案已经具有公共事件意义,公众对其应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殊不知,公众知情权更多地是指对公共事务以及公共人物中那些有公共意义的信息的知情,知情权的满足只能在尊重并保障合法的隐私权的前提下实现。公众知情权不能成为侵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私权的借口。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重公利而轻私权的倾向。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维护公共道德进步与保障私权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保障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同等重要。充满道德正义感固然很好,但不能为了维护公共道德利益而任意侵犯私权。

  近年来,以维护公共道德的名义侵犯当事人私人权利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如当下网络中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很多网民在充当“道德卫士”的同时,其实也在有意无意地侵害着他人的隐私权。基于道德义愤的网民口诛笔伐,舆论率尔操觚,每每在社会上自觉不自觉地形成“公众审判”、“媒体审判”甚或“多数人的语言暴力”。这种明显与法治精神相悖的现象反复出现,已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正如有人指出的,“公众强烈的知情权渴求和道德拯救焦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公众舆论中附加在彭宇案上的发挥司法鉴别功能和引导社会道德的诸多功能,却也暴露了人们对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民事权利行使仍存在的一些误区。”法治社会一定是一个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充分保护、充分行使的社会。在今天,我们尤须警惕以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名义,对私权领域的侵入。总是习惯以道德评判来解决本属于法律范畴的事情,不仅无助于法治社会的推进,也无助于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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