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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中国人寿合同存欺诈
      来源:京华时报  刘杰   2008年03月25日 13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欺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保险公司回应称争议条款有法可依

  昨天,(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李滨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推出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存在欺诈一案。

  去年3月19日,律师李滨出差前,到人寿保险投意外伤害保险。在对方的推荐下,李滨购买了“祥和定期保险”,并将首付款585元交给人寿保险。由于时间紧急,他只领取了首付款收据,而未拿到保险合同。3天后,人寿保险以短信形式通知他,保险合同已生效。

  去年6月,出差回京的李滨拿到了保险合同。出于职业习惯,他在阅读条款时,发现合同中第9条规定,若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视为中止合同。中止两年内,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相应利息,合同即可复效,但保险公司不承担中止期内投保人的风险。

  李滨认为,既然购买保障型保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投保人的风险。补齐中止期的费用后,又不承担中止期间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不合常理,“这是霸王条款”。

  昨天在法庭上,李滨称,该条款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人寿保险有欺诈和误导投保人之嫌。

  人寿保险的代理人则表示,中止期收保险费但不承担风险,是按照保险复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比重新订立合同更为简便和快捷。

  同时,该代理人指出,根据《保险法》和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若保险复效,投保人需交纳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利息,若两年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投保人不及时支付保险费,会影响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还会影响此险种其他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朝阳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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