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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珊瑚虫无危害性 被判侵权不妥当
      来源:南方日报   2008年03月26日 10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珊瑚虫”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珊瑚虫版QQ侵权案20日下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根据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书,法院认定,陈寿福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珊瑚虫版QQ面世以来,其软件的“拦截广告、显示好友IP地址”等功能受到不少网友的喜爱。在“珊瑚虫声援站”上,支持“珊瑚虫”的留言达数万条。陈寿福律师称将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而腾讯方面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7年8月16日上午,陈寿福因涉嫌侵权被警方传讯,当日晚上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陈寿福被移交至检察院,在深圳南山法院经历过三次庭审。

  广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刘延喜:珊瑚虫的性质已发生变化

  珊瑚虫QQ刚推出来的时候,是一个清洁软件,既可以拦截广告又可以阻止恶意软件,而且无利可图,因此是善意的。但是,当其通过捆绑软件和插件牟取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何况珊瑚虫带有显示对方IP的功能,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除非二审在认定事实上发生变化,否则陈寿福没有免罪的可能。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软件复制未产生危害后果

  复制单机版商业软件如Windows、Photoshop等,将会减少著作权人软件复制品的销售收入,显然不会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虽然腾讯公司在QQ用户协议中也表明复制QQ软件需经其书面许可,但在技术上却没有限制复制的措施,实际上是默许用户复制QQ软件的,因为即时通讯软件行业的性质决定了QQ软件的复制传播符合其利益。而珊瑚虫服务器提供QQ软件下载除了能推广QQ外,还能直接减轻腾讯的服务器负担,为其节省成本,显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由于在“未经许可”的行为要件和行为的危害后果方面存在问题,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珊瑚虫作者的刑事责任似乎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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