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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法
来源:检察日报 徐盈雁
2008年03月26日 15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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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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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这是近日出台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办法规定,检察院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根据该办法,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残疾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从宽,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实需要起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要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
该办法还规定,检察院应对残疾犯罪嫌疑人尽申请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在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检察院应同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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