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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的背后有可深究之处
      来源:红网  王景曙   2008年03月26日 16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错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3月24日,当了一年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农民杜长银收到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送达的撤案决定书。此前,杜涉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受到总计117的羁押。(3月25日《城市晚报》)

  综观本案,案情其实平常无殊:砖厂承包人杜长银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他人合同诈骗,警方初查之后,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杜对此结果不满,先后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上访过程中,杜长银提供了当地警方调查此事过程中所做的有关笔录复印件。正是这些被命名为“国家机密文件”的笔录复印件,成为县检察院对他百般发难的惟一“物证”。当然,时隔一年之后,法律终于将迟到的公正还给一位几乎“弱不经风”的公民个体。经两次法院裁定,“国家机密文件”的证据定性被推翻——这不过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

  然而,杜长银案仅仅是一起简简单单的错案么?

  从善良与进步的角度,我们宁愿信奉“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之说,法律的天平释义就是公正。但现实是复杂的,概念层面上的法律公正并不等同于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完美无缺,冤假错案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错案、假案都是冤案,错案存在故意与故失两种,对执法者而言,这两种情形是需要区别对待的,按照最高检《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因过失造成的错案,检察人员是可以免责的。但故意而为的错案,便是假案了,是盗用法律的名义对无辜者“欲加之罪”,年初曝出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丑闻,正是一个这样的盗法样本。

  回到杜长银一案,种种不可理喻的迹象,让我们很难不对这起错案的背后产生相关“联想”。首先,杜长银自2006年初就怀揣所谓的“国家机密文件”踏上公开上访之路,何以直至次年3月13日才被检察机关“拿下”,上访与被抓之间究竟有无不可明示的玄机?另据报道,杜被抓之前不过10天左右,曾到检察院检举过县人民法院一名审判员,两者难道纯属巧合?

  其次,以杜所涉罪名,“国家机密文件”这一证据的认定至关重要,从立案到刑拘到批捕,再到提起公诉,涉及到检察院的多个分工部门,何以竟一路绿灯,无一环节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便证据本身属实,这一罪名的最终成立还离不开对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也就是说,身为农民的杜长银“应当知道”自己所持有的材料属于“国家机密”,试问当地检方又是如何吃准一点的?

  再者,姑论当事人手中的笔录复印件确属“国家机密”,则为何不见反渎职侵权局在职责范围内对警方是谁“泄露国家机密”的相关人员展开连带侦查?并不曲折的案情面前,既已证据确凿,当地检方又何故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犯罪嫌疑人几度取保候审几度收押,此举能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排除就是传说中“底气不足”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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