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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死囚最后人权 临刑会见将在豫全面展开
来源:今日安报 吴 倩 刘改华
2008年03月27日 0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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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死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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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人临刑前可以会见自己的亲人了!这项在以前没有得到普遍开展的工作,即将在我省法院全面展开。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获悉,日前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意见(试行)》,已经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法院副院长田立文。
临刑会见出台
田立文介绍说,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一些法院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死刑犯人临刑会见亲人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使部分死刑犯人在临刑前得以与亲人会见。但这项工作由于法律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一些法院对临刑会见的安全问题存在顾虑等原因,而并没有在全省法院得到普遍推行。去年3月11日,“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四个“应当”的强制性规定出台,首次明确死刑犯临刑会见权是死刑犯及其近亲属不容置疑的权利,最终让死刑犯人与亲人的会见成为可能。鉴于此,省法院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并多方征询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意见(试行)》。
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
田立文指出,允许死刑犯人临刑前会见亲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从法理上说,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直至生命权,但罪犯的人格权却是无法剥夺的,死刑犯应该有尊严地死去。这种尊严应该包括刑前遗嘱的交代以及和家人相见最后一面的权利。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向来就有尊重死刑犯临终权利的司法传统;从司法实践来看,安排死刑犯会见家属,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能让死刑犯的家属对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律的严肃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田立文指出,切实保障死刑犯人临刑会见亲人权利的落实,对于人民法院乃至整个政法机关来说还具有重要的实体价值,是发现冤假错案、防止错杀的最后一个可能途径。一个错误的判决在经过一审、二审、复核审等诸多环节之后,仍然可能不被发现。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允许死刑犯人临刑会见亲人,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
田立文强调,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是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更是国家和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死刑犯会见亲属”作出规定,就显得不够。因此,他建议将死刑犯临刑会见亲属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中,使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体现,让更多的死刑犯人临刑前能够沐浴亲情的春晖,安静地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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