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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立法规定:高速公路上若超载最高罚款3万
      来源:中新网  皮彦虎 马骁   2008年03月31日 10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超载”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中规定,车辆如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行驶,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对甘肃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运政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修建、建设者承担。

  该草案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向省级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补偿费或技术保护措施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载行驶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对高速公路收费作出规定: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省政府向社会公示。

  另据了解此次会议还对《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规定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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