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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试水在校生犯罪“捕前考察制”
      来源:东方早报  李克诚   2008年03月31日 10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捕前考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青少年犯罪“慎用逮捕权”日益成为我国司法界新的理念动向。早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针对在校学生犯罪出台了“捕前考察制”,以对失足在校生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办案新机制。

  据悉,“捕前考察制”是指,检方对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批捕前,一定要和该生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讯问交谈,从而真正了解该生个人情况,作案的主观动机和思想倾向;一定要到该生所在学校进行调查,以了解该生在校总体情况;一定要了解该学生家庭背景和校方对其犯罪事实所持的应对态度,查看是否满足监护、帮教所需条件;同时确保在检方、学校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帮教下,该学生在校园中能够继续学习深造并得到持续性的监护和帮教。最终,案件承办人将综合检、校双方意见,按照“能不捕尽量不捕”的原则,提出审查建议。

  近日,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盗窃案。江苏大学大一学生王某到南京药科大学同学林某处游玩,趁该校考试期间,翻窗入室盗窃MP3、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及若干现金,共计价值5976元,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提请批捕后,案件承办人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情节较为轻微,其本人也积极要求悔过自新。根据“捕前考察制”要求,办案人员与王某校方沟通联系,了解到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只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误入歧途,出于挽救失足大学生的目的,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逮捕。

  法律学者表示,在校生犯罪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因素。因此,注重个案社会调查,实行帮教制度,尽最大可能地挽救失足在校生,可防止其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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