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律师特别关注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许霆案重审结果宣判 许霆以...
·
大部制改革伴生品——《国有...
·
首部行政程序规定4月出台 ...
·
首部“网上交易法规”计划今...
·
国家公务员局将于上半年组建...
·
商务部:限塑令不包括蔬果袋...
·
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 垃圾短...
·
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出台残疾...
— 本周律师特别关注热点 ———
■
·
希望“失业”的女律师
·
“马克东诈骗案”震动律师界...
·
中国律师风云榜
·
新律师法——控辩双方关系逐...
·
上海首份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
·
最年轻“东方大律师”点评青...
·
中华律师协会表示会关注马克...
·
涉嫌诈骗毒枭 代理孙志刚案...
更多律师特别关注动态>>
— 新法速递 ———————
■
·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
·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
·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
·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
·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情况分析
·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自序
·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
·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考察对象
·
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
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哲理思考
·
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
·
流浪乞讨何以成为可能――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法社会学考察
更多理论文章>>
济南大学清退假大学生 律师:背后可能涉嫌违法
来源:百灵网
2008年04月01日 14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律师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3月31日讯 本报27日以《假大学生清退了,为何无人问责》为题,对济南大学清退21名冒名顶替入学者一个月无人问责一事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今天,多名长期关注教育领域违法犯罪问题的律师进行了座谈,他们认为“假大学生”背后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一位律师表示,假大学生事件近两年时有耳闻,其中冒名顶替行为尤让人深恶痛绝,它剥夺了他人受教育的机会,挤占了相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当然人们更加难以容忍的是其中存在的腐败、舞弊等违法行为。济南大学清退假大学生让人拍手称快,但同时也不能不让人思量:事情是否就到此为止了?这一事件背后涉嫌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是否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冒名顶替可能涉及哪些违法行为,要从造假过程说起。”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樊德祥律师认为,一般的造假情况是输出学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资料以使不合格学生冒充合格学生资格输出;或者是录取学校的人员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录取学生。这些作假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学生个人现有的规定一般仅为清退、取消继续考试资格等。对于输出学校或者录取学校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操作过程中肯定也少不了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存在,也应相应按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处罚。“透视对造假现象的处罚,应该说相应的处罚规定都存在。但如果仔细考虑一下会发现一个问题,其中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假大学生,实际上并不会受到太多处罚,最多清退。”一名律师表示,即使是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以批复形式予以确定。而民事责任的赔偿方式与数额却很难确定,一般只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既然既得利益者不会有牢狱之灾,那么他和其他违法者之间的攻守同盟就是牢不可破的。同时,只要学生有作假的需求,就不可能避免职权者的权力寻租。
如何做才能防止假大学生的出现?一名律师建议,一方面可通过电子档案等手段去防止,另一方面也需要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更为重要的,对于已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介入,一查到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为什么政治人物的性丑闻多
·
官罚官:纳税人钱财的转移游戏
·
日本解除中小学生集体参拜靖国神社禁令
·
每年近五千人赴菲买肾脏 一贫民区被称“肾岛”
·
律师称储户与银行系民事合同关系 许霆应判无罪
·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辅号单机版完成授权(08-04-01...
·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辅号单机版完成授权(08-04-01)
·
行李安检时丢失谁之责 铁路部门与律师说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