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律所特别关注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许霆案重审结果宣判 许霆以...
·
大部制改革伴生品——《国有...
·
首部行政程序规定4月出台 ...
·
首部“网上交易法规”计划今...
·
国家公务员局将于上半年组建...
·
商务部:限塑令不包括蔬果袋...
·
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 垃圾短...
·
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出台残疾...
— 本周律所特别关注热点 ———
■
·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聘请执业...
·
个人律所首现南京
·
“炒”掉怀孕女员工 律师事...
·
个人律师事务所初现南京
·
律师解读离婚成本
·
“不务正业”的律师事务所主...
·
千万元律师费背后的黑洞
·
山高人为峰源远流更长 重...
更多律所特别关注动态>>
— 新法速递 ———————
■
·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
·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
·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
·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
·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情况分析
·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自序
·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
·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考察对象
·
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
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哲理思考
·
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
·
流浪乞讨何以成为可能――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法社会学考察
更多理论文章>>
律所欠缴社保费 律师起诉劳动局不作为终审胜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年04月01日 14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社保 律师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至此,律师状告劳动局行政不作为案件终审胜诉。本案是一个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出发作出的一个个案的判决,属于新类型案件。
张先生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8月向朝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核准,该所开始作为缴费单位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部分律师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定期缴纳社保费。2006年4月1日起,张先生所在律所未为张先生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嗣后,张先生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朝阳区劳动局反映该律所欠缴社保费的问题,要求该局对此进行劳动监察。朝阳区劳动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以谈话笔录形式告知张先生,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用的投诉不属劳动部门监察范围。
张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认为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张先生及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朝阳区劳动局对张先生所在律所拖欠社保费的问题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责令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
朝阳区劳动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审法院在“缴费单位”概念的理解上存在错误;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不完善,其后果不应由具体的执法部门所承担;认为朝阳区劳动局在处理此案时,已在法定的权限内完全履行了监察职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是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执法手段。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确实没有被列举规定在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之内,但是,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被明文规定排除在缴费单位范围之外。律师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本案中,张先生所在的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实际缴纳了社保费用,那么该律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就应当受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从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朝阳区劳动局对该律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对涉案律所欠缴社保费用行为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目前相关的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中一类特殊的机构类型存在,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职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的,没有在民政、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根据目前的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确实没有被列为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但是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该律师事务所已经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应具有随意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举报经查拖欠社会保险费属实后,应该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不能因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被相关法律规定为监察对象为由对该律师事务所欠费的问题视而不见。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聘任制”咋恁像“后门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以改善民生为己任
·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
·
好律师帮聋哑人维权 情暖人间
·
企业未上社保 律师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