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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强奸案”透露法律应变能力弱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彦飞
2008年04月02日 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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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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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因为用手指对一处女实施性侵犯,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这一判决在当地引发争议。律师称有无“强奸念头”是关键(现代快报 4月1日)。
在本案的争论中,最多涉入的是伦理道德的拷问和谴责,对于法律的判断在这个模棱两可的案件上就显得有些苍白了。根据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讲,该男子的行为处在强奸未遂还是猥亵的风头浪尖,施暴者和受害者都具有自己充分的理据来维护自己的立场。用最简单的法律常识判断:此男子应该是构成了“强奸罪”,这是根据“插入”说的常惯做法。
但是,摆在眼前和法律前的另一个事实是:他用了手指“强奸”了一个“处女”。即是,用“非正常”的手法完成了“非正常”的犯罪案件。让事件的发展停在了左右都难摇摆,山重水复的境地。一时间,法律苍白地站在施暴者和受害者跟前,无法给予正常的惩罚和援助。
当然,一个事件引发各方争论是一件好事,但是在事件无休无止地陷入争论之中,法律和制度就在这时候起到了保障和调和的作用。一个已被插入构成了强奸罪,另一个说是没有“强奸的念头”,在此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许霆案”的影子。它的诡异和波澜,充满悬变的揪心和法律寻找自己的空白,以及不断地修补自己的空白。
这样的事件也未必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如此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现行的法律各个环节并非固若金汤,随时都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来挑战法律的权威和钻法律的空子。而这时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时各方面地考虑,使得制定的法律本身不断有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
法律不应该是无情的,冷冰冰的,而是像一个生命一样充满生气、生机,具有高度的自我发育能力。而我国此时此刻的法律就缺少了这样的功能,在非常时刻,就会发生像“许霆案”以及“指奸门”叫法律为难,叫道德煎熬的案例。
这个案例现在又一次触摸到了现行法律的一些疼痛和脆弱之处,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教条主义”地照搬之后就会生发法律效果。但至少这是个契机,让我们全方位、多角度重新思考和查纠一些法律的不足,更新一些法律的血液,注入法律自身能够更新的能力和生命力,这才是公民期待的良法和社会前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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