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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5月1日起实施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08年04月02日 15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风险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落实《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期货公司设立首席风险官的相关规定,促使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改善公司内控机制,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组织起草并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共5章35条,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规定》还规定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

  《管理规定》制订过程中,中国证监会通过征求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协会等市场各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方意见,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并于2月3日至15日将《管理规定(草案)》上网,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最终稿。

  《管理规定》旨在引导期货公司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出发,为有效规避合规风险,加强自我管理,自发建立起一整套以首席风险官制度为基础的合规、风控体系,其发布将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诚信文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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