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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法院新制度除执行法官集权弊端
      来源:法制网  赵文明 汤金钟 袁建斌   2008年04月03日 09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执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针对执行案件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法官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案件及时、公正、有效执结的现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在将执行裁判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后,进一步深化执行改革,推出了执行命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的执行新举措。

  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法官既有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又有异议审查权,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法官收案后,自行制定实施方案,自行确定执行措施,在执行期限内未结案,也仅需说明理由,由此造成法官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个别案件易于发生人为控制和操纵执行过程的情况。

  为加强对案件全过程有效监督制约,芙蓉区法院在执行局内部分设执行命令组和执行实施组,将执行命令权与实施权分离开来。执行命令组具有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组具有具体实施权。普通执行案件执行命令由命令法官直接提出,复杂案件按照层级权限逐级请示审批,处以罚款、拘留等事项和重大案件要请示院长,疑难案件要经过局务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这样可以充分保障执行命令的快速、准确和畅通。

  执行命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后,执行过程建立起了全方位的监督,办案中的人为积压,久拖不结以及超范围执行等现象能够基本得到扼制。据了解,从2008年3月推出两权分离至今一个月的时间里,该院执行局执行命令组共审核、发布命令34宗,执行实施组具体实施案件31案,其中执行命令组通过审核,驳回3宗案件的命令申请;执行实施组完成命令的时间平均在2日内。两权分离的推出,极大地保证了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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