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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交法》第76条修改的“冷思考”
来源:太平洋汽车网
2008年04月03日 11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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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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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新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博弈下的公正
原《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第76条体现的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然而,面对近几年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撞伤不如撞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泛滥以及76条中明显对机动车方不利的条款,引起了社会上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属于弱势群体,可当非机动车和行人恶意“撞车”并以此谋取利益时,机动车方有苦难言的状况日益明显,机动车也开始喊冤,进而转化成了弱势群体的角色。
事实上,无论是机动车车主或是非机动车驾驶者还是行人,对该条法律的争议都是建立在自身利益上的,而在此之上的利益博弈又驱动立法机关不得不针对该条进行修正。
从立法层面和法治进程上看,此次的修改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的承担比例,比起未修改前具有了很强的操作性。法律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更多的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一种解决争议的规范,并依此规范制约当事人,还原事件本身一个公正的态度。《道交法》的立法本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并不是单纯地通过立法去偏袒某一方。当舆论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近似极端的声音时,法律已经不能承受这种利益博弈之争。所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抛开牵涉各方利益的局面,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下提出解决机制,以明确的证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一个不带有功利性质的且具有一定客观实施标准的法律势必会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修改后的《道交法》第76条第二项增加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既是一大创新,又是一大亮点。一方面防止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漫天要价的恶意行为,另一方面减轻了机动车方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据记者了解,针对无责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条还是有很多司机表示不解,“无责为何还要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这个疑问,曾经参与起草《道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朱卫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非机动车一方为全部过错场合,明确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立法政策。《道交法》实施前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就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建议仍然以10%作为标准来确立统一赔偿比例。这种赔偿实际上属于道义责任,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精神。”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在其《<道交法>的修改虽“尘埃落定”,但仍有瑕疵》一文中则表示:“修改后的《道交法》只规定了机动车无责的最高额,而没有规定最低额,把权利下放到地方,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悲剧的重演。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可能规定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地方有可能仅规定机动车承担1%的赔偿责任。”刘辉律师同时表示,“根据过错赔偿原则,既然认定机动车无责,那么赔偿全责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这样规定,更是彰显了‘以人为本,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有责赔偿,无责补偿’精神。”
而机动车无责还需承担10%的责任是否就是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乱纪的纵容?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要和财产损失赔偿相分离?对于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该如何判断?对此行政行为认定不服又该如何找到权利救济方式?这些问题都是本次《道交法》没有解决的。
一个良好的道路安全状况需要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三方配合努力,遵纪守法,从尊重生命安全的道德底线形成秩序。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渗透到每个道路参与者的身上,只有意识到生命的珍贵,才会形成良好的道路安全秩序。法律永远是一种救济手段,在私力救济用尽的时候才不得不动用。道交法修改后的合理性尚需要时间的考验,而提升各方的交通文明也将是漫漫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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