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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工作制”引质疑 湖南律师一一回应
      来源:红网  董雷   2008年04月03日 13时4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10小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建议,全国统一实行6小时工作制,在网络上掀起一阵热议。针对“6小时工作制”的提议,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文称,建议依法保障“10小时工作制”。此文经红网报道后,立即引来众多网友的质疑,如“10小时工作制,是想累死我们这些打工的吗?”、“8小时都难以接受,谁会接受10小时工作制”等。

  带着诸多网友类似的疑问,记者再次联系了李健律师,他一一作出了解释。

  释疑一:“10小时工作制”缘何而来?

  网友们的疑问,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对突如其来的“10小时工作制”表示不解。李健解释说,这个数字不是臆想的,而是来自一次具体的网络调查。

  在某知名网站3月26日举行的一项关于深圳白领加班状况的调查中,有516人参与了调查,工作时间低于6小时或者自己控制的共55人,占总数的10%,工作时间在8小时的有180人,占总数的34%,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甚至超过10小时的有281人,占总数的53%。这意味着超过半数的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在调查对象中,有47%的人表示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29%的人表示有时候会有,只有22%的人表示加班会有加班费。

  由此可见,超8小时是常态,超时无补偿也是常态。所以与其难以落实的去理想“6小时工作制”,还不如确实的保障“10小时工作制”的合法权益。

  李健接着说,这里“10小时工作制”只是个特例,不过它已经在社会中广泛存在。这个调查结果告诉我们每日工作“10小时”左右的人数比例最大,如果其他调查报告显示,11小时、12小时等的人数最多,那这里也要继续改为依法保障“11、12小时工作制”了。

  释疑二:不是要大力推荐“10小时工作制”

  李健告诉记者,他所建议的“10小时工作制”应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是依法保障,而不是大力推荐。

  他进一步解释说,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些企业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得不到保障,如企业“8小时工作制”不执行、加班无工资等等。如果像前面的调查报告中所显示的那样,这些打工者既然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休息权(每天工作10小时还无加班费),不如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经济权,即为每天多工作的2个小时讨回加班收入。

  因此,相比较姒健敏不切实际的“6小时工作制”,还不如依法保障现实中广泛存在的“10小时工作制”,这才是一条真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务实的途径。这才是他发文的真正目的。

  律师先生,请不要向违规投降!

  来源: 半岛网 文/殷建光

  日前,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建议,全国统一实行6小时工作制,在网络上引来一片热议。有网友认为,目前城市工作大都具有高强度、高压力的特点,在加班成家常便饭的情况下,这个提议实在是“太傻太天真”。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则认为,在“8小时工作制”都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与其让“6小时工作制”成空中楼阁,还不如依法保障“10小时工作制”的合法权益。(3月31日红网)

  如果说姒健敏建议,全国统一实行6小时工作制,是“太傻太天真”的话,那么,李健依法保障“10小时工作制”的提议,就是很丑很愚蠢,因为,这是在向违规投降了!

  的确,现在社会竞争激烈,职员的经济、精神压力都很大,主动、被动超时工作的职员大有人在,但这是被社会逼的,并不是劳动者的主观意愿,至于“由于交通原因,许多人都选择了中午留在单位就餐,午休时间也会用来工作。还有一些职员因工作连贯等原因,愿意完成当日工作再下班”也是现实,但这是个别情况,怎么能要求全体遵守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这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内容,怎能因“超八小时工作制已成常态,但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就不遵守呢?身为律师,这样的提议实在是亵渎自己的神圣职业啊!

  李健律师解释称,该建议目的是为了更有效、更切实际地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主要的是把对特例的保护,上升到常态的保护,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超时超负荷的补偿照顾。这些话,表面听起来,冠冕堂皇,但如果我们想一想,如果因为有些人不遵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就妥协,就投降,那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氛围还如何形成,现在妥协成10小时,将来用工者必然更猖狂,是不是会妥协成11个小时,12个小时呢?如此类推,劳动者早晚要没日没夜的工作,那个时候,到是不存在加班了,但劳动者却是暗无天日了。

  的确,现在,违反八小时工作制的现象很普遍,但这正是需要执法部门努力工作的,需要律师努力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这是职责,更是使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是为了劳动者的幸福,如果因为违规普遍了,常态了,就投降,那只能是法律的悲哀,执法者的悲哀,管理者的悲哀,律师的悲哀,劳动者的悲哀,不客气的说,此建议是一建议五大悲哀,作为普通劳动者,我愤怒,我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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