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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3+1”模式确保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来源:检察日报  崔洁 肖水金 雒呈瑞   2008年04月03日 15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立案监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为期三个月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日前结束。在专项行动中,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1件87人,解除了27件54人的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退还当事人取保候审保证金12.1万元。这些成果得益于“3+1”重点监督方式。

  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爱民向记者介绍了“3+1”重点监督方式。所谓“3”,即重点监督三种不应当立而立案的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发出建议撤销案件后,侦查机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二是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继续侦查的;三是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治安违法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所谓“1”,即重点监督一种应当立而不立案情形,也就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判有罪且判决生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犯罪人,侦查机关应予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案件。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杨某等7人聚众斗殴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该7人中有2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另外5人均没有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无法认定其涉嫌犯罪。在随后的跟踪监督中,该院发现侦查机关虽然将案件撤回,但并未解除7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随即,该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除解除了7人的强制措施外,并退还当事人取保候审保证金共2.4万元。

  在为期三个月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1件87人。其中,监督侦查机关不应立而立案件33件55人,解除了27件54人的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退还当事人取保候审保证金12.1万元,发还涉案扣押款8万元;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件28件32人,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1份,公安机关均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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