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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奖励标准
      来源:山东省公安厅网站  刘冠伟   2008年04月07日 09时2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涉爆涉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积极性,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山东省公安厅决定从4月1日起,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根据举报,收缴炸药500克或黑火药、烟火药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举报,收缴军用枪1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收缴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小口径弹、猎枪弹2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举报,查获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的、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举报,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山东省公安厅治爆缉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信件、电子邮件和电话三种方式受理群众举报。邮政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电子邮件:sdsgatzbjq@sina.com。电话:0531-85123318、851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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