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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院探水青少年罪案“社会危害性评估”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  丁国锋   2008年04月07日 09时3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青少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几天前,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数控二班的41名学生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拿到了“社会危害性问卷调查表”,对同学王刚盗窃电动车事件表明自己的看法。在这41份调查表中,几乎所有的同学对王刚涉嫌犯罪的行为都表示“震惊”,又几乎都表示希望对王刚“教育挽救”、“从轻处理”。

  谁也不会想到,他们简单的“√”和“×”将可能决定同班同学王刚今后的命运。

  记者发现,玄武“社会危害性”评估机制的推出,使得检察机关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通过社会容忍度调查作为维权依据,起到了独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否容忍”结论成为不起诉考量标准之一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贯穿青少年刑事案件办案过程的一条主线,但是,这种略带策略性理念指导下的检察决定有时也会损害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方利益,为此发生的疑议和纠纷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之一。

  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玲伟介绍,“社会危害性评估”就是通过向青少年犯罪发生地周边人员调查,包括同学、老师,邻居和居住地社会组织发放问卷调查表,了解、评估社会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以及检察机关即将作出相关决定的反应度、容忍度,以此做为对青少年犯罪不起诉的重要权衡标准之一。

  据了解,玄武区检察院为此还明确了启动“社会危害性评估”的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不捕不诉、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

  同时,还对不起诉的青少年实行了“污点限制公开”的“三不”制度,即:不进行公开宣布、不公开案件内容、不将决定书存入人事档案。在消除青少年心理障碍,尽快使他们融入社会方面进行了制度延伸。

  “实践中,我们严格把握着这些政策及法律的适用,先后共有两起案件因为没有得到评估认可和取得各方谅解,改变了我们先前考虑的不起诉决定。”该院多年从事青少年维权的助理检察官张英姿介绍说。

  “单纯对青少年实行减轻处罚、不捕不诉,往往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找准了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既达到了检察权力的和谐化,又有利于青少年的行为矫治和成长发展。”陈玲伟说。

  “教育效果”远超“惩戒效果”

  据了解,南京市玄武区辖区共有29所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超过9万名,该区也是在校青少年犯罪问题较为集中的区域,仅2006年以来涉及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就达297人。玄武区检察院推出社会危害性评估机制后,首先受到广泛支持的是辖区大专院校的师生。

  就在对南京技师学院学生的问卷中,记者看到,除了对被评估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了解度、犯罪容忍度、处理意见等题目之外,“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制教育的建议”以及“被侵犯后维权途径”等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也被检察机关巧妙地纳入其中。

  “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角度,社会危害性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周边一片人,也为高校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找到了一条新路子,而不是简单用‘开除’惩戒了之,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也落到了实处。”南京林业大学的一位负责人对此评价说。

  而南京技师学院校领导在得知检察官的调查行动后,深有感触地说:“学校为了控制学生违纪违法事件,花的精力大大超过教学,防不慎防啊!检察机关通过事实来教育学生,此举在学生中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对很多‘边缘’学生触动很大,同学们出奇认真地配合问卷调查,可以感受到这件事侧面发挥出的法制教育作用。”

  陈玲伟说:“青少年维权多年来始终贯穿于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包括刑事和解、阳光帮教等措施,只有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维权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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