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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许霆”怎么办
来源:周口日报 周平
2008年04月07日 09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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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持续关注的许霆案重审有果,许霆由原来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关于这一点,4月2日《南方周末》有一幅漫画颇有些意思:在象征媒体的摄像机和话筒的“关注”下,许霆像滑滑梯一样,从无期徒刑的“高处”滑到了有期徒刑5年的“低处”。漫画鲜明地昭示了前后两次判决结果的巨大落差。
众声喧哗中,许霆案在法律界和坊间被炒得沸沸扬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里面既有普通民众朴素正义的熊熊燃烧,也有法学专家富于建设性的理性表达。有人认为,许霆案可按照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原理来解决,许霆只须承担民事责任;有人说,许霆案的改判是舆论和民意的胜利,舆论持续而执着的关注功不可没;有人则说,许霆案是司法面对舆论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赢得了“正视民意”、“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还有人忧虑地指出,舆论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应屈从于民意。但有一点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许霆案的原审量刑畸重,显失公正。
许霆案本身就是一个“破格”的案件。首先,重审依据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启动了特别程序。其次,利用ATM机出错恶意取款是否等同于盗窃金融机构,这在法律上尚缺乏具体的规定。
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为什么在原来的一审中没有能够启动特别程序?如果说是由于舆论的热议和媒体的关注“催生”了特别程序的启动,那么没有舆论的热议和媒体的关注,同样性质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将默默承受不合情理的刑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不能武断地将利用ATM机出错恶意取款等同于盗窃金融机构?
许霆案的改判,从个案来说,也许更接近公正,但对整个司法体系而言,并没有较大的制度意义,如果我们不以许霆案为契机对相关法律条款予以完善的话。我国并没有像英、美、法等国家那样实行判例制度,许霆案不会成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判例。那么,再有“许霆”怎么办?难道我们还要重新曲折地再走一遍许霆案所走过的道路?李霆、王霆、赵霆们能否像许霆一样幸运?恐怕有点悬。所以,许霆案之后,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必须尽快纳入议事日程,这才是法制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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