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央行公安部在奥运城市布网 ...
·
建筑节能条例将于三个月之内...
·
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 ...
·
黑龙江省首次尝试实行“风险...
·
死刑复核周年记:一位刑辩律...
·
我国高校独立学院4月1日起...
·
新国务院工作规则将规范高官...
·
窃用QQ号最高可罚一万五 ...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06...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
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
·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情况分析
·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自序
·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
·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考察对象
·
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
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哲理思考
·
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
·
流浪乞讨何以成为可能――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法社会学考察
更多理论文章>>
盗号可耻 广东新条例盗用QQ号可罚1.5万
来源:市场报
2008年04月07日 10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
信息安全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4月起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条例对一系列不法行为进行明文禁止,包括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
一旦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送法上网
·
广东出台法规保护计算机用户信息安全
·
北京成立信息公开办公室 政府发虚假信息可投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
广东出台法规保护计算机用户信息安全
·
我国将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
广东规定遇重大突发事件 公安有权暂停互联网络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新政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