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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可耻 广东新条例盗用QQ号可罚1.5万
      来源:市场报   2008年04月07日 10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信息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4月起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条例对一系列不法行为进行明文禁止,包括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

  一旦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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