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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县审查逮捕时必须听取疑犯意见
      来源:法制网  童兴林 王元辉 台建林   2008年04月08日 09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嫌疑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在3月26日推出的一项制度里这样要求。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认为可能影响侦查的案件不在听取意见之列。

  以往,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只有认为证据存在疑问时才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在,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仅必须讯问,对不能及时讯问的,还要采取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在3日内陈述是否涉嫌犯罪的意见。

  该检察院还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要认真听取、全面审查、依法处理;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要结合侦查卷宗全面审查;对以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依法排除;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要及时纠正;对犯罪嫌疑人反映的刑讯逼供、诱供情况要认真查证,一经核实,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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