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首个自由...
·最高法院积极应对新民诉法确...
·权威人士透露 殡葬暴利问题...
·公安部:新版驾照本月启用 ...
·央行公安部在奥运城市布网 ...
·建筑节能条例将于三个月之内...
·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 ...
·黑龙江省首次尝试实行“风险...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06...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新法速递 ———————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职业...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广西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6种行为不能收费
      来源:南国早报  肖世艳   2008年04月08日 09时4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服务价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我区从4月1日起试行《广西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记者4月7日从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暂行办法》规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并将4类服务价格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畴,即:(一)公益性服务价格;(二)在一定区域内未能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垄断性的服务价格;(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具有强制性的服务价格;(四)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服务价格。

  按《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必须严格审查。下列6种行为不得收费:(一)凭借垄断地位分解或者转移业务重复收费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提供服务资质认证或从业资格的;(三)没有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者没有服务承诺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法人参加各种评比(包括评选、评价、评奖、评审、评优、展评等)活动的;(五)未经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或未经同级政府批准,国家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六)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

  为规范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时,还必须遵循成本补偿、依法纳税、合理回报(即按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核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以及同毗邻省市同类服务价格基本衔接的原则。审定事业单位的服务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要以成本补偿为原则,并扣除财政拨款和社会赞助等。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则由经营者依据其经营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

  为保证价格的合理性,《暂行办法》规定,审定新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时,可确定一定时间的试行期,试行期不得超过两年。试行期满后经营者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申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审定服务价格。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国家发改委称今年将推出水价涨价措施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财政部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