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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全面推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
来源:检察日报 邓修作 熊红文
2008年04月09日 14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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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
答疑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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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试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通过一系列阶段性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内容全面充实、机制高效有序的制度,7月起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答疑说理的方式方法
南昌市检察机关实行的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采取书面说理与口头说理相结合的方式。书面说理针对不捕不诉工作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不捕决定的答疑说理,采取另行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方式,不诉决定的答疑说理,采取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增加说理内容的方式。口头说理,要求承办人在向当事人、侦查机关送达、宣布不捕不诉决定书时,与当事人、侦查人员面对面地沟通,透彻讲述文书难以涵盖的法理、情理、事理,并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和意见,针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以通俗的语言耐心释法说理,力求以法理服人、以情理动人,达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南昌市检察院《关于不批捕理由说明的规定》明确规定主要从犯罪构成、证据锁链及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说理,不捕分为绝对不捕(法律规定不应逮捕的情形)、相对不捕(无逮捕必要)、存疑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理时须根据不捕理由的繁简程度,确定不同的说理重点。对于不捕理由分析,实行“三级分析制”,即先由承办人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再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分别进行审查补充。比如对存疑不捕的案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证明的要求,具体说明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部分,并提出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证据的提纲,主要情形包括:(1)尚无确实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者证据尚未查实的;(2)虽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或参与了犯罪,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的;(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其中的言词证据系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4)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5)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主观故意的;(6)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形。
■答疑说理的技巧
1.遵循说理的规则。任何一份法律文书的说理,都至少蕴含着一个三段论推理,即分别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可运用的法律条款为基本命题,推导出当事人行为合法与否。演绎推理的这一思维定式,同样可以被运用到不捕不诉书面答疑说理文书中。按照演绎推理的规则,不捕不诉书面说理首先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对该法律规范的假设情况与案件的事实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而后根据法律规范的处理作出结论。说理的逻辑结构为:法律规定→事实认定→法律规定→结论,即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作出认定;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适用的法律,确定不捕不诉决定。
2.突出说理的内容。不捕不诉书面说理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证据来进行,包括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尤其要分析证据的甄别、取舍。通俗地讲,就是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当事人了解真正的案件事实和支撑事实的相关证据,了解案件证据的缺陷、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从而让当事人能全面了解案件证据状况,解开心中谜团,对不捕不诉决定心服口服。
■答疑说理的衔接机制
南昌市检察院在实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中,建立了衔接配合运作机制,保障不捕不诉的办案质量。
比如事前征求意见机制,在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时,承办人应结合主罪主证复核工作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事后口头答疑机制;公开答疑听证机制,即对拟不诉的影响较大、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在事前答疑说理,争取在作出不诉决定前得到当事人、侦查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对此类拟不诉的案件,作出不诉决定前,公诉部门视情况召开不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不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同级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政法委负责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以及当事人家属和所在基层组织的居委会主任、治保主任等参加,听取这些单位和人员的意见,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争取使检察机关的决定得到社会的认可与理解。
■答疑说理的成效
南昌市检察院自试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第一,增加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透明度,消除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不捕不诉案件上的意见分歧,增进了相互理解。第二,有利于化解矛盾,防止涉检上访事情的发生。第三,有力地提高了检察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第四,检察执法的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的执行,公安机关、被害人及其家属、律师都对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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