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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修订城市廉租房保障办法 申请条件可望放宽
来源:南国早报 郭燕群
2008年04月09日 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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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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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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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收入达到什么水平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条件好转后,腾出廉租住房需要多久的过渡期较合适?2006年开始实施的南宁市关于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南宁市拟对《南宁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据悉,《办法》论证稿里,拟放宽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并提高保障面积等等。4月8日,南宁市法制办组织房产、民政、法律等部门的专家,为《办法》的修订进行论证。
焦点1 家庭“低收入”如何界定?
《办法》论证稿拟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之一,必须“家庭人均收入连续3个月在本市低收入线以下”。与旧《办法》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规定相比,放宽了申请条件。
本市低收入线的标准是什么?论证稿中没有具体规定。专家提出,政府应该定期公布南宁市低收入线的标准,否则没有标准,有关部门很难出具廉租房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的有关代表也坦言,核实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较困难。社区居民在外有无隐性收入,有无其他房产,社区不得而知。
社区代表建议,申请廉租住房时,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的范围应该尽量放宽些,如在媒体上公示,使看到的人群范围更广。还有人提出,可将公示方式多样化,如在网络上发布公示消息等。针对证明家庭低收入难,有律师代表提出设想,将其与国家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由律师来调查廉租房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焦点2 退出廉租房是否需要“缓冲期”?
论证稿拟规定,当享受实物租配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租配的条件时,应该自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有专家提出,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缓冲期”太久,而且,在“赖房”期间,所交的房租还只是成本租金,无形中助长某些无理取闹者“赖房”不走。一些专家建议,如果出现“赖房”现象,这期间的房租应该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
来自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则表达了不同看法,表示最好不要再缩短收回廉租住房的时间。这位代表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这么一部分廉租住房户,他们可能因为做小生意短期内改善了生活,所以民政部门终止向其发放低保金。然而,由于经济来源不稳定,过段时间后,这些人又返贫了。如果不给这些群体相应的过渡期,强制他们搬离廉租房,则显得不够人性化。
焦点3 货币补贴还是实物配租?
论证稿拟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货币补贴手续繁复、市场上难以找到适合廉租的房子、各地的补助标准较低等原因,现实中,很多廉租住房户比较倾向实物配租的方式,廉租房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形。
实行货币补贴还是实物配租,是否可以根据对象不同、需求不同来区分?有专家建议,把“低保”和“低收入”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低保户家庭确实没有房源,比低收入者更需要房屋,这时,可优先解决低保户家庭的廉租住房问题。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人,以他们的收入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但又达不到廉租房的标准,对这部分人,如何解决其居住问题?对此,专家们表示,《办法》应除了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外,还应该考虑为一些经济确实困难的群体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因此,《办法》出台后,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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