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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许霆应知足的律师应补法律课
      来源:成都商报  杨涛   2008年04月09日 14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许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许霆案10天的上诉期限将至,记者4月7日获悉,宣判时当庭表示“不上诉”的许霆又想上诉了,因为他从律师那里得知,上诉并不会加重刑罚(检察院同时抗诉的除外)。

  许霆决定上诉,这本不是一件新奇事,上诉本身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令人奇怪的是倒是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的一番言辞。他说:“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而且他还认为,上诉已经没有用了,这个案子基本上已成定局,许霆最好尽早离开看守所去监狱,坐牢出来之后再重新做人。朱先生以律师的身份说出这番话来,实在令人遗憾,我以为很有必要澄清事实,给朱律师们上上法制课。

  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确减轻了很多,但话说回来,这种较轻的处罚难道不是他应该得到的结果吗?他凭什么需要知足呢?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不是遭受了一场自然灾害,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援助后应当知足、报恩(即使是遭受自然灾害,政府也有援助的义务)。这个无期徒刑加诸于许霆,本身就是司法权力行使不当的结果,是法官机械司法、没有权衡利弊而强加于许霆的无妄之灾,改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是许霆应当得到的结果,不是谁的恩赐,难道要他匍匐在法官脚下“谢主龙恩”不成?如此说来,被改判了无罪的佘祥林、杜培武,也应该感激涕零地对警察、法官说声:我知足了!先前他们遭受的苦难和牢狱,先前警察的刑讯逼供、法官胡乱判案,就可以全部在作出了“英明的改判”后,在这感激声一笔勾销?

  许霆的上诉是被告人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这跟他是否“应该知足”无关。法律之所以设置上诉程序,一是为了救济被告人的权利,防范其被错判、重判,二是对一审程序进行监督,让一审法官更慎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因此,不管被告人有什么动机,或者这种上诉能不能带来对一审判决的改判,都不能指责和阻止被告人合法地行使自身的上诉权。所以,即使所有的人对许霆被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有看法,许霆也可以“不知足”而再上诉;即使这一案件已根本没有再改判的希望,许霆也可以再上诉,在法庭上再次表达自己的观点,践行“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

  许霆的确应当感谢媒体、社会,但这跟知不知足无关。“应该知足”的是一审法官,而不是许霆。法院把本应属于许霆的处罚还给了他,当事法官应该很知足地坐下来好好总结总结这个案件带来的经验教训,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重蹈覆辙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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