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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检察院启动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来源:法制网  郭宏鹏 江俊涛 林章伟   2008年04月10日 09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未成年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少年吴锋(化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记载其犯罪行为的材料封存起来不存入档案。据悉,该院于2007年12月形成了未成年人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此为首次使用。

  据了解,吴锋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思明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吴锋犯罪时只有17岁,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也是因为一时好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思明检察院遂决定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吴锋父亲得知儿子没有被检察院起诉,心上的石头放了下来,但他仍然担心《不起诉决定书》会存档,成为孩子永久的污点,影响吴锋的健康成长。这种担忧并非多余,因为以前载有被不起诉人具体犯罪情节的《不起诉决定书》除送达本人外,还要送达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并存入档案。这样一来,被不起诉人周边的同学、老师、朋友都会知道,就会给其贴上“坏孩子”的标签,对其心理及学习、生活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

  推出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后,吴锋父亲就不用再担心了,因为吴锋的《不起诉决定书》只送达吴锋本人和父亲,并以口头方式告知帮教小组成员,相关材料由检察机关封存,不再送达学校、单位,不存入档案,知情人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不起诉决定书》不送达被害人后,思明检察院还专门针对被害人设计了《被害人不起诉决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该案的处理结果以及不起诉后被害人所享有的申诉及自诉的权利,这主要是程序性内容。而对于犯罪行为等实体内容就不再用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避免载有被不起诉人具体犯罪行为的书面材料流向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实行此项制度之前,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这项制度可能就不实行。”思明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室负责人朱冬梅说,“这体现了对双方的平等保护。”

  朱冬梅告诉记者,限制未成年人污点公开,并不等于事情没有发生过,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不起诉人以后要遵纪守法,悔过自新,如果之后再触犯刑律被起诉,此次犯罪的材料仍会移交给办案单位,污点将不再被限制公开,并被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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