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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建议:建立交易所诉讼阻隔机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苏江
2008年04月10日 09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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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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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拓展,因交易所依法行使职权而引发诉讼的情况时有出现。
对此,由上交所公布的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建议针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行为提起诉讼设置阻隔,尽量避免司法权的直接介入。
减少司法直接干预
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撰写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报告中指出,“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虽然《规定》解决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往返全国各地应诉的被动局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者的滥诉行为。
但在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认可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即无论是证券交易所全国各地的会员、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还是全国的投资者均可能因为证券交易所行使其监管职能,影响其利益,将证券交易所诉至法院,而无须经过任何前置程序,由此,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依然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及风险,其行使自律管理职能的主动性和热情可能会因此而减弱。”
在2005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因为交易所行使职权而引发的行政和民事诉讼时有出现,为了应诉上交所和深交所付出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牵制和影响了两所一线监管的实施。
2007年7月,ST亚星因为没有及时支付股改对价中的转增股份而被股东起诉,中登公司和上交所同时被列为被告,但最终未能被法院受理。
还有,针对近期上交所对*ST联谊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一事,最高法立案庭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像交易所作出此类决定,上市公司的股民可能会主张交易所赔偿因为公司退市遭受的损失,不过这属于间接涉及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院不会受理此类的起诉。”
上述人士表示,“针对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的行为,司法权应当尽量少地干预,否则一方面容易引起滥诉,另一方面还会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
有待建立阻隔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报告建议建立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阻隔机制。
与此同时,报告还提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设立复核专门机构,扩大复核范围。例如新证券法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对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以上市、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规定,相关当事人就交易所作出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核。
另一方面是完善国务院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拓展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证监会对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复议程序,为不服证券交易所复核的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
此外,上述报告还明确表示,考虑到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一项公共职责,带有准行政权利的特征,因此在诉讼阻隔机制没有建立前,司法适度介入,可以作为一种外部性的威慑力量,防止自律管理权的滥用。
“原则上,只要交易所实施自律管理行为中没有主观恶意,即便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否则,如随意放宽责任认定标准,将影响并制约交易所在证券市场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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