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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2008年04月10日 09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伤保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开始执行。

  工伤保险调剂金是指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和补助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上述办法规定,各统筹地区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的1个月内,在完成上年度任务的基础上,按实际征缴额的8%,向省社保局一次性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结余可累计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缺口情况,从工伤保险调剂金中按上解额度的5倍以内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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