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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民航局收取机场建设费不合法被终审驳回
      来源:京华时报  裴晓兰   2008年04月10日 10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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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建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认为自己买机票时被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不合法,河北律师韩甫政起诉民航总局要求其返还。近日,市高院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了韩甫政的诉求。至此,全国首例机场建设费行政诉讼案最终未能进入实体审查就已终结。

  去年3月,韩律师购买机票时被航空公司收取了100元机场建设费。他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机场建设费是航空公司代民航总局收取的。韩律师认为,在《民用航空法》等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征收公民机场建设费的规定。他随即以“民航总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民航总局返还100元的机场建设费,并停止征收。

  因民航总局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韩律师向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民航总局的决定,受理自己的复议申请。

  开庭后,民航总局曾答辩说,机场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国家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民航总局只履行将机场建设费全额缴入国家财政的职责。他们不受理韩律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合法。

  对此,韩律师认为,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不能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等制定的规章及行政审批等。

  市二中院审查后认为,韩律师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韩律师随即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4月8日,韩律师收到了市高院快递给他的行政裁决书,法院终审裁决仍旧认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他的起诉。至于该案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书中并没有解释。

  -专家分析

  现行的受案范围太窄

  1.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姜明安表示,市高院的终审裁定确有法律依据,因为民航总局和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文件征收机场建设费,该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人,也非一次性适用,且民航总局不直接收费,而是通过航空公司代收。因此,其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如何突破现实瓶颈

  另外,姜教授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太窄,使得老百姓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一些有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评理。他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将“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也有利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百姓和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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