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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区法院试水“预交罚金减刑”被疑拿钱减刑
      来源:法制日报  张亦嵘 李亚丽   2008年04月11日 10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预交罚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的被告人将酌情给予轻判,即在法院判决前预先缴纳罚金保证金,判决后多退少补,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轻判。

  这一“创新做法”是否有以罚代刑的嫌疑?会不会引发富人拿钱减刑的倾向?普通百姓会不会觉得这种区别待遇有失公平?记者今天就此进行了相关采访。

  武侯区法院有关法官解释说,之所以采取这种措施是因为目前有七成以上的刑事案件判处了罚金,但只有不到一成实际执行到位,执行难成了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

  有失公平?

  “有钱就可以少服刑,这不是明显的差别待遇吗?就算酌情轻判的前提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也是不公平的。假如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犯了同样的罪,同样认罪态度较好,同样没有恶劣情节,而富人因有钱交了保证金,就会获得较短刑罚,穷人则只能乖乖蹲大狱,这岂不是不公平吗?”河北省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发表了他不满的看法。

  而北京某大学的一名保安则表示说,钱也不是一个坏东西,我们现在辛苦工作也是为了挣钱,人家付出了钱就应该有所收获,所以这个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张某认为,富人和穷人犯的罪是有区别的,从直观感觉上说,富人一般不会去抢劫、盗窃,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可能会多一点,因而他们交的罚金对社会会有更大的弥补作用,所以缴纳保证金从而获得轻一点的自由刑也无可厚非。

  以罚代刑?

  罚金作为财产刑可不可以替换自由刑呢?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方向研究生杨某认为,财产刑不能和自由刑相互替换,对于人的自由的剥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惩罚,不能用钱来衡量。

  北京一名从事IT业的市民也表示,法院应该根据法律来判刑,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不能用一种刑罚充抵另一种刑罚。

  拿钱减刑?

  那么法律专家又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明安。邬明安认为,预缴罚金保证金从而酌情轻判的做法可能会让老百姓有富人拿钱减刑的感觉,但当今执行难的确是法院的一大困境,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种做法会减少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判决执行的角度上说这种措施是可以实行的,虽然会有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利大于弊,而且普通民众的观念是需要一个过程来转变的。

  邬明安补充说,当今我国短期自由刑存在着很多问题,短暂的刑罚在很大程度上起不到教育改造的作用,而罚金的适用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弥补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在国外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的做法已经很普遍。

  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精神,要求法官要怀着当事人无罪的心态来办案,不能在未判决之前就先入为主认为当事人有罪,那么法院预先收取保证金是不是存在有罪推定之嫌?对此邬明安说不能因为收取了保证金就作出有罪推定的结论,是不是有罪推定要看法官办案的整个过程。

  “预缴罚金保证金从而获得较少的自由刑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罚金的适用还需科学化。”邬明安教授最后提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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