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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框定行政处罚委七职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2008年04月11日 10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证监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继去年1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国证监会正式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后,日前,证监会制定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下称“《组成办法》”),详细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选聘条件、职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等内容。

  实际上,去年11月份中编办的批复就是对我国证券执法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稽查体制的变革外,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设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此次出台《组成办法》即是从制度上完善证券执法体制中行政处罚的部分。

  根据《组成办法》,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其中,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

  早在2006年10月,证监会就宣布成立了新一届行政处罚委员会,7名专职委员受聘。这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委员由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选任人员兼任的做法,选调的7名委员均是从事监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且有良好专业知识背景的资深监管人员。

  与以往运行架构不同的是,《组成办法》规定,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行政处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处和案件管理处。

  此外,《组成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七项职责是: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草拟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听证有关的规定、细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监督、检查、指导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即行政处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按照目前的证券执法体制,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门完成调查后,将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后者按照“主审-合议”制的原则,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如有疑问,可退回稽查部门重新调查;如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则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被处罚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处罚委可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辩。听证结束后还要进行合议,其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合议庭”,判断原来要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认定是否准确,并决定是否修改原处罚内容,形成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仍不服该行政处罚,还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这一步由证监会法律部的行政复议部门具体负责,该部门有权对行政处罚结果提出异议。

  此外,《组成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中聘任。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在这一体制下,案件调查、审理听证、复议诉讼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程序清楚、职权明确、相互制约,行政处罚委员会及委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保持审理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以独立性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与此同时,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前高度集中的行政处罚体制,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多层次市场的逐步建立,执法效率将受到影响,难以全方位地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报告建议,要继续推进行政处罚体制改革,比如赋予派出机构处罚权,以增强监管系统的整体威慑力,全方位防范市场违法违规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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