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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   2008年04月11日 10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老年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长春市日前出台了《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按照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汽车)。

  百岁老人每月补贴300元

  《规定》中要求,凡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五保”老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百岁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补贴,95—99周岁老人每月发100元生活补贴,90—94周岁老人每月发50元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凭证可免费乘公交车

  自今年6月1日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汽车)。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坐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

  逛公园免收景点第一门票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国有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免收第一门票,70周岁以下第一门票半价,外地老人按年龄享受本条待遇。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优惠票价。

  百岁老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社区医疗机构应为本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保健活动。老年人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享受优先照顾和优质服务,优先开设家庭病床。县(市)、区卫生部门每年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提倡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低保老人去世享受“一费清”

  “三无”老人、高龄空巢老人提出服务需要的,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养老服务员或协调社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

  另外,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优先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优惠进入老年大学学习。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低保金上浮10%。低保老人去世,享受民政部门殡葬单位的“一费清”殡葬服务收费。

  不履行义务部门将被处理

  按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在窗口适当位置公布优待内容及依据,接受监督。本规定由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义务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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