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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04月11日 16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公安安全 
 “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生物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加强奥运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保障奥运会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科教处 司雪峰

  联系电话:83970726 83560339(FAX)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运期间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奥运期间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的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监测、诊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违规操作,发生病原微生物意外泄漏造成人员暴露、环境污染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以下简称“涉恐事件“)是指在实验室发生的,以蓄意破坏实验室设施、利用实验室菌(毒)种设施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为手段,存在以达到引起社会恐慌、威胁社会安全与安定为目的的可能,对人员、财产、生态环境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奥运期间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是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研究决定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

  办公室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职责是定期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组织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调查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组织进行全市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的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咨询机构,由微生物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生物安全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领导小组生物安全的情报信息、技术、装备、资料库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负责针对现场紧急救援、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负责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 各区县要成立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和实验室涉恐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逐级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实验活动管理

  第十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要按照“一类停、二类限、非必须、不开展“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

  在此期间,凡在北京地区进行的涉及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停止;涉及《名录》中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临床检测除外)一律停止(包括所有科研活动)。如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报北京市卫生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实验室均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卫生局将针对奥运会“百日“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文件,操作技能,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实验室信息保密等。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全市培训的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本单位奥运会“百日“期间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会同安全保卫、人事、党团组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奥运会“百日“期间的生物安全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2008年3月底前,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务必使全体人员提高认识,以做好奥运会保障工作的总要求,认真履行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种库及样本库。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进行岗位责任外的实验活动。

第六章 菌(毒)种的保藏和运输

  第十六条 2008年7月1日前,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内保藏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清点,在专库集中封存,并将本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性质、数量、保卫措施等封存信息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七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各实验室不得接收来自外省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

  第十八条 因疫情需要,需在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车辆须提前上报市卫生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运输非高致病性菌(毒)种,应事先得到接收单位的同意,运输物品过程应参照《名录》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包装,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七章 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规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市卫生局有关要求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奥运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加强并切实落实奥运期间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建立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活动和菌(毒)种保藏和实验室人员情况“日报告“制度。奥运会“百日“期间,各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和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要每日向北京市卫生局上报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使用、销毁等动态情况、BSL-3实验室实验活动情况及实验室人员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并由区县卫生局立即向市卫生局及当地区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涉恐事件时,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立即向市及区县卫生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实验室涉恐事件发生时,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实验室须每周至少自查一次生物安全隐患,要求详细记录,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区县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百日“期间,市卫生局将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局、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实验室奥运期间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由区县卫生局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事件危险性分析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库的保藏机构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储备与风险水平相应、充足的洁净个体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实验用鞋、口罩、帽子和面部防护用品等。并配备其他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高压灭菌器、喷溅罩、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的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

第十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行为。

  第三十条 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代表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卫生局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北京地区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教学、研究、生产等领域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设立单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违规操作的行为依法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08年10月8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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