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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不能杀人,可阻止人被杀
      来源:新快报  楚望台   2008年04月14日 14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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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载,新任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先生在会谈中称:“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几句惊人之语,使法学界一片哗然。

  笔者对这种言论持一种有限的同意:民意不该有杀死一个人的权力,但应该有阻止一个人被杀死的权力。如果法官能够在法律的限度内正确衡量“群众感觉”这个因素,未必不是法治的进步。

  即使是在同一罪名之下,犯罪的恶劣程度也有天壤之别。天门城管殴死魏文华令人发指,小贩崔英杰案则让人一掬同情之泪。如果二者同样被处以极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抱怨司法不公。

  我国刑法对量刑问题的总体规定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如果说一个罪行其情可悯,其罪可矜,需要顺从民意从轻处罚,那么它必须符合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酌定情节之内,二是必须走在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后。法律从不否认自己的有限性,在穷尽法律规则后仍不能得出确定结果的状况下,法律可以承认“群众感觉”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

  但是必须强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绝对不能成为一个文明国家作出死刑裁判的理由:其一,媒体的扭曲报道或断章取义,可以轻易改变群众的观感;其二,我国每年有多少起死刑案件,为媒体关注的并不多,有重大影响的更少。如果要把群众感觉纳入量刑依据里面来,我国的司法系统除了公检法三家,恐怕还要加一个调查公司进去;其三,在集体当中,道德感又容易走上极端,弥漫成一种暴戾的情绪。无论是贪官墨吏,还是奸险小人,即使按照法律罪不至死,我们也总恨不得杀之而后快,这种“民意”未必是真实理性的。

  事实上,在司法专业化、程序化的同时,并行不悖地照顾舆情民意,早有更恰当的方法可循,那就是世界普遍采用、我国亦在推行的人民陪审制。与其到案外去征询“群众感觉”,不如多听听法庭上人民陪审员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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