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国资法草案:五人关系结构搭...
·
最高法院长王胜俊:群众感觉...
·
湖南省顺利通过全国首个地方...
·
司法部长:要鼓励律师参与人...
·
民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采取措...
·
反避税管理新规程有望上半年...
·
环保部发布首个部门规章 环...
·
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城管执法的七大现实困境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
·
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
·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
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完善检察一体原则
·
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参与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
论有限合伙
·
略论职务侵占罪
·
张思之先生是中国律师的一面旗帜――在律师文摘新年茶话会上的发言
·
正当防卫的认定与思考
·
美国港口与航运管理体制透视
·
刑事诉讼中“沉默权”的探讨
·
律师如何质疑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亦谈律师对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量的重要作用
·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情况分析
更多理论文章>>
民意不能杀人,可阻止人被杀
来源:新快报 楚望台
2008年04月14日 14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民意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载,新任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先生在会谈中称:“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几句惊人之语,使法学界一片哗然。
笔者对这种言论持一种有限的同意:民意不该有杀死一个人的权力,但应该有阻止一个人被杀死的权力。如果法官能够在法律的限度内正确衡量“群众感觉”这个因素,未必不是法治的进步。
即使是在同一罪名之下,犯罪的恶劣程度也有天壤之别。天门城管殴死魏文华令人发指,小贩崔英杰案则让人一掬同情之泪。如果二者同样被处以极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抱怨司法不公。
我国刑法对量刑问题的总体规定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如果说一个罪行其情可悯,其罪可矜,需要顺从民意从轻处罚,那么它必须符合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酌定情节之内,二是必须走在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后。法律从不否认自己的有限性,在穷尽法律规则后仍不能得出确定结果的状况下,法律可以承认“群众感觉”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
但是必须强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绝对不能成为一个文明国家作出死刑裁判的理由:其一,媒体的扭曲报道或断章取义,可以轻易改变群众的观感;其二,我国每年有多少起死刑案件,为媒体关注的并不多,有重大影响的更少。如果要把群众感觉纳入量刑依据里面来,我国的司法系统除了公检法三家,恐怕还要加一个调查公司进去;其三,在集体当中,道德感又容易走上极端,弥漫成一种暴戾的情绪。无论是贪官墨吏,还是奸险小人,即使按照法律罪不至死,我们也总恨不得杀之而后快,这种“民意”未必是真实理性的。
事实上,在司法专业化、程序化的同时,并行不悖地照顾舆情民意,早有更恰当的方法可循,那就是世界普遍采用、我国亦在推行的人民陪审制。与其到案外去征询“群众感觉”,不如多听听法庭上人民陪审员们的意见。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法律必须以民情为基础
·
肇事女市长离岗调查何以姗姗来迟
·
山西黑窑工案被撤女官员突然复出 仍配专车
·
青海要求做好知产案件调解 法官要灵活运用调判结合方法
·
从宪法视角看公民意识的内涵
·
北京立法规划今起征民意
·
珊瑚虫侵权案民意一边倒值得深思
·
废除死刑该如何面对民意